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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胜诉:对方不认可遗嘱无效,我方凭证据获法院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小羽(被继承人独女)

被告:

林国强(被继承人兄弟)

林建国(被继承人兄弟)

林国庆(被继承人兄弟)

林丽华(被继承人姐妹)

被继承人:

林建军(原告之父)

李芳(原告之母)

其他亲属:

林志强(被继承人之父,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王秀英(被继承人之母,后于被继承人去世)

(二)案件背景

林建军与李芳系夫妻,育有一女林小羽。林建军于 2009 年去世,李芳于 2014 年去世,二人遗留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登记在林建军名下。林建军父母林志强、王秀英共生育五子女(林建军、林国强、林建国、林国庆、林丽华),林志强先于林建军去世,王秀英后于林建军去世。林小羽以持有父亲自书遗嘱为由诉请继承涉案房屋,部分被告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

涉案房屋于 2004 年登记在林建军名下,属林建军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登记情况。

遗嘱内容:

林建军于 2007 年 9 月 16 日手书遗嘱:“小羽你好爸爸的手残疾就不多写了…… 这套房子就留给你。” 落款签名并注明日期,原告称遗嘱由林建军装入信封交其保管。

被告林国强质疑遗嘱真实性,认为未见证书写过程,且未为母亲王秀英保留份额。

亲属关系与继承顺序:

林建军去世后,妻子李芳未再婚,父母中父亲林志强先去世,母亲王秀英后去世,有四个兄弟姐妹(林国强、林建国、林国庆、林丽华)。

李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子女。

举证情况:

原告提交户口簿、死亡证明、遗嘱等,证明亲属关系及遗嘱存在。

被告林国强提交王秀英住院病案,主张其缺乏劳动能力需保留遗产份额,但未申请遗嘱笔迹鉴定及行为能力鉴定。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遗嘱为林建军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内容明确将房屋留给女儿林小羽,合法有效。

被告抗辩:遗嘱真实性存疑,未亲眼见证书写过程,可能受威逼利诱;且未为母亲王秀英保留必要份额,部分内容无效。

(二)涉案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主张:房屋登记在林建军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军有权处分个人份额。

被告抗辩:房屋可能为林建军父母财产,或应优先析出母亲王秀英的继承份额。

(三)是否需为被继承人母亲保留遗产份额

原告主张:王秀英有退休收入,不属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无需保留份额。

被告抗辩:王秀英患脑梗瘫痪,收入微薄,应保留 50% 产权份额。

三、裁判结果

房屋继承归属:

林建军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小羽继承。

驳回其他请求:

被告林国强关于遗嘱无效及保留份额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34 条,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形式要件,被告林国强虽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及行为能力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遗嘱中 “这套房子就留给你” 指向林建军个人份额,未侵犯配偶李芳的财产权(需先析出 50% 夫妻共同财产),故遗嘱有效部分为林建军的个人遗产份额。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分割

涉案房屋属林建军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军去世后,先析出 50% 归李芳所有,剩余 50% 作为林建军遗产。根据遗嘱,该 50% 份额由林小羽继承。李芳去世后,其 50% 份额因无遗嘱,由唯一继承人林小羽法定继承,故林小羽最终取得全部房屋产权。

(三)必要遗产份额的保留条件

《民法典》第 1141 条规定,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被告主张王秀英需保留份额,但提交的病案仅证明其患病,未证明 “无生活来源”(原告及其他被告陈述王秀英有退休收入),故不符合保留条件。

(四)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林国强对遗嘱真实性、有效性提出异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应承担鉴定申请责任。其未申请鉴定,法院依现有证据认定遗嘱有效,符合举证责任规则。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

原告提交的自书遗嘱虽简短,但具备签名、日期等核心要素,符合法律形式要求。代理时需重点核对遗嘱字迹、签署时间等细节,确保形式无瑕疵。

针对被告的质疑,及时申请法院释明举证责任,迫使对方承担鉴定义务,避免陷入 “真伪不明” 的不利境地。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优先析产

明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先析出配偶份额(本案中李芳的 50%),再处理被继承人个人份额,逻辑上优先排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干扰。

通过房屋登记时间、婚姻存续期间等证据,快速锁定财产性质,简化遗产范围认定。

(三)必要份额抗辩的有效反驳

针对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主张,需结合被继承人收入来源(如退休金、赡养费)、身体状况等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未证明 “无生活来源”,仅以患病为由主张保留份额,法院不予支持。

提前收集被继承人经济状况证据(如退休证、工资流水),从源头上削弱对方抗辩基础。

(四)程序策略的灵活运用

对于未到庭被告,利用其庭前认可遗嘱的陈述作为证据,结合《民事诉讼法》缺席判决规则,加速裁判进程。

本案启示:在遗嘱继承纠纷中,需优先确保遗嘱形式合法,结合夫妻共同财产析产规则,精准区分个人遗产范围。面对必要份额抗辩,应围绕 “劳动能力” 与 “生活来源” 双要件举证,通过程序规则压实对方举证责任,实现遗嘱效力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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