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屋权属有争议,登记人能要求腾退并收费吗?北京房产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雨,被继承人陈建国之女

被告:陈阳(陈建国长子)、陈辉(陈建国次子)、陈敏(陈建国次女)、陈杰(陈建国幼子)

被继承人:陈建国(2018 年去世)、李淑兰(2015 年去世,陈建国之妻)

亲属关系:陈建国与李淑兰育有子女陈雨、陈阳、陈辉、陈敏、陈杰,其中陈阳为长子,陈辉为次子,陈敏为次女,陈杰为幼子。

案件背景陈建国与李淑兰生前通过甲公司集资建房,购得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登记在原告陈雨名下。2008 年,因陈建国、李淑兰年事已高,陈雨让父母搬入一号房屋居住。2015 年李淑兰去世,2018 年陈建国去世后,四被告以 “房屋为父母出资购买” 为由,拒绝搬离一号房屋。陈雨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四被告腾退并支付占有费用,但四被告主张房屋应为父母遗产,双方产生争议。

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陈雨提交《甲公司集资建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四被告提交购房款支付凭证(显示陈建国账户付款)、装修单据、物业费缴纳记录,主张购房款由父母出资,房屋实际为父母财产。

居住情况:四被告自陈建国去世后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陈雨则在外租房居住,主张四被告非法占用。

关联诉讼:四被告已另案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为陈建国、李淑兰的遗产(所有权确认纠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争议焦点

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

原告主张:房屋登记在陈雨名下,且由其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属于其个人财产,父母仅为借住。

被告抗辩:购房款由陈建国、李淑兰实际出资,陈雨仅为 “代持”,房屋应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由全体子女继承。

腾退请求权基础争议

原告主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四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物业费、供暖费等。

被告抗辩: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陈雨并非实际产权人,无权主张腾退;即便房屋登记在陈雨名下,四被告因赡养父母长期居住,享有合法使用权。

关联诉讼对本案的影响

原告认为:房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在另案未推翻登记的情况下,本案应支持腾退请求。

被告认为:另案已受理,需等待所有权确认结果,本案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腾退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法律认定

登记效力与实际出资的冲突根据《民法典》第 209 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登记。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陈雨名下,且由甲公司与陈雨签订购房合同,形式上陈雨为合法产权人。但四被告提交的购房款支付凭证(陈建国账户付款)、装修单据、物业费缴纳记录等,可形成证据链证明陈建国、李淑兰实际参与购房过程。根据《民法典》第 234 条,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四被告另案主张所有权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本案腾退请求的权利基础。

借名买房与遗产继承的竞合若四被告能证明陈雨与父母存在 “借名买房” 约定(如证人证言、书面协议等),则房屋可能被认定为陈建国、李淑兰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李淑兰去世后,房屋中属于二人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此时,陈雨仅享有其继承份额,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腾退全部房屋。

(二)腾退请求的合法性审查

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即便陈雨为登记产权人,若四被告基于亲属关系合法占有房屋(如经产权人同意借住、基于继承关系居住),陈雨不得随意主张腾退。本案中,陈雨自述 “让父母入住”,可视为对父母居住权的许可。父母去世后,四被告作为子女继续居住,是否构成 “非法占用” 需结合权属认定结果。

关联诉讼的程序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6 条,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因四被告已另案起诉确认房屋为遗产,本案腾退请求的前提(陈雨是否拥有完整所有权)需待另案判决,故本案暂不具备审理条件。

(三)费用主张的合理性

占有使用费、物业费、供暖费若陈雨最终被认定为产权人,四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房屋,需支付占有使用费(参照市场租金)及实际发生的物业费、供暖费。但在权属争议解决前,法院难以认定四被告 “非法占有”,故相关费用主张缺乏基础。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陈雨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四被告已就房屋权属提起另案诉讼,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存在争议,目前无法确认陈雨享有完整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权属争议解决前,暂不宜判决四被告腾退房屋或支付费用。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雨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可在另案权属确认结果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案件启示

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的分离风险

借名买房、代持等行为易引发权属争议,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

登记产权人需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原始文件,以证明物权取得的合法性。

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与继承规则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若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可能被认定为借名买房或家庭共有财产。

继承纠纷中,实际居住权与产权归属需综合判断,登记产权人不得仅凭证书排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子女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下)。

关联诉讼的程序策略

涉及物权归属的腾退纠纷,若存在权属争议,优先通过另案确认权利,避免直接起诉腾退导致请求被驳回。

当事人需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如出资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权属主张。

共有物占有与费用承担

即便权属未明确,实际使用人仍需承担物业、供暖等必要费用,避免扩大损失。

法院在权属争议解决前,通常不支持占有使用费主张,除非存在明显侵权行为。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