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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3

内容简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约定将房屋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并签订网签合同,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并未变更,权利义务也未完全转移。出卖人有权向原签订合同的一方主张权利,追究违约责任。

案件情况:

2013年7月2日,焦某和梁某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山水文园某房屋出售给梁某,房屋建筑面积106平方米,成交价格为630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房屋过户及交付期限、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梁某支付焦某购房定金100万元。2013年7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声明》约定:将房产网签合同的买受人写成梁某之女(梁女),并过户到梁女名下。2013年7月30日,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办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主体为,出卖人:焦某,买受人:梁女,成交价格等。后来,梁某没有及时付款。


案件审判过程:


我作为焦某的代理人将梁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我方诉称:1、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定金,先被告梁某以无钱支付房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因此,我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我方违约金。

被告辩称:双方的合同关系中,买受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转移给梁女,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同时,被告之女已另案诉讼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权利义务未转移、主体也未发生表更,故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中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更。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是指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的主体。本案中梁某与焦某于2013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完全转移,本案中《声明》仅是焦某与梁某约定房产过户到梁女名下,而非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
二、梁某虽指定将过户的名字写成梁女,但其仍是合同的一方主体,仍需承担支付房款等基本义务。如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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