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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发现母亲买房用父亲工龄,起诉继承工龄价值胜算几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悦。被告为陈萱、陈琳、陈宇、陈浩。第三人陈晨(系陈宇之女)。被继承人陈辉与刘霞系夫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大女儿陈萱、二女儿陈琳、三女儿陈悦、大儿子陈宇、二儿子陈浩。陈辉于 1998 年 7 月去世,刘霞于 2014 年 2 月去世。

(二)财产背景

2000 年 3 月 10 日,刘霞通过房改政策与甲公司(北京市某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一号房屋,产权于 2000 年 10 月 20 日登记在刘霞名下。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已故配偶陈辉 31 年工龄及刘霞自身 18 年工龄。2005 年 7 月 5 日,刘霞与陈晨签订《买卖房协议》,将一号房屋出售给陈晨并完成过户。2016 年,一号房屋被列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范围,陈晨与征收办公室签订征收协议。

(三)案件进程

陈悦起诉要求第三人陈晨向其支付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辉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的五分之一,即 148092.36 元,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陈悦称陈辉与刘霞去世后,一号房屋涉及陈辉工龄利益转化款项被陈晨掌控,依据相关规定,该利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陈萱辩称不同意陈悦诉求,要求陈晨向原被告五人支付相应款项。陈琳、陈浩未到庭答辩。陈宇及陈晨辩称陈辉去世未留遗嘱,其财产由配偶及子女共六人继承,每人占六分之一,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刘霞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陈晨,同意支付原被告每人 33542 元,不认可陈悦主张金额。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各方家庭关系、房屋购买及流转情况,确认多份相关判决,核算出陈辉 31 年工龄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为 14524.11 元,各方对一号房屋 2000 年市值认定有分歧。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悦:判令第三人陈晨向其支付一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陈辉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的五分之一,即 148092.36 元。

(二)被告诉求

陈萱:不同意陈悦诉求,要求第三人陈晨向原被告五人支付相应款项。

陈宇及陈晨:陈辉遗产由六人继承,每人六分之一,刘霞已将其份额赠与陈晨,同意支付原被告每人 33542 元,不认可陈悦主张金额。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中陈辉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的计算及分配方式,是按陈悦主张的五分之一份额,还是按被告及第三人主张的方式分配。

一号房屋在 2000 年购买时市值的认定,进而确定陈辉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具体金额。

已生效判决中关于刘霞与陈晨合同关系的认定对本案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第三人陈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陈悦、被告陈萱、陈琳、陈浩、陈宇每人 36795.83 元。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与事实关联

工龄利益认定:各方认可一号房屋购买时折算陈辉 31 年工龄,依规定该工龄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应作为陈辉遗产,原告及第三人认可该部分价值为 14524.11 元,法院予以确认。

房屋市值认定:虽各方对一号房屋 2000 年市值认定有分歧,因房屋已拆除无法评估,法院综合房改政策、房屋区域位置、建成时间及当时北京市住宅商品房均价参考值等因素,确定市值为 213185 元。

遗产分配:结合房屋征收时评估价值 3240533 元,确定陈辉工龄获得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为 220775 元。陈辉未留遗嘱,该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刘霞、陈萱、陈琳、陈悦、陈宇、陈浩均等继承。因生效判决确认刘霞将其份额赠与陈晨,故陈晨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财产证据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为确定遗产分配主体提供依据。如通过死亡证明确定陈辉和刘霞的死亡时间,确定继承开始时间。

财产证据收集:收集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登记档案、征收协议等,证明财产归属及流转情况。如购房合同明确一号房屋购买来源及工龄折算情况,房屋登记档案显示房屋产权变更过程。

(二)应对被告质疑

遗产分配质疑应对:面对被告及第三人对遗产分配方式和金额的质疑,依据法律规定和核算出的工龄利益价值,结合已生效判决,阐述原告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强调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原则及相关规定对工龄利益遗产分配的适用。

房屋市值质疑应对:针对被告及第三人对房屋市值认定的不同意见,在无法通过评估确定市值情况下,依据法院综合考量确定市值的依据,说明确定市值的合理性,消除对遗产金额计算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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