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办理的诸多房产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除了对案件的胜败感兴趣以外,就案件到底由哪个法院审理也很关心,这就涉及到管辖权问题。
案件情况:2013年9月,李老太太突发疾病,在其北京租住的寓所内死亡。李老太太留有遗产若干。其中老家有存款6万元,在北京的寓所里留有加点、家具及若干工艺品。李老太太早年丧夫,只有两个女儿,大女儿被其带到北京,小女儿留在安徽老家,两人都已经成家。但大女儿认为自己在北京对母亲照顾颇多,应多分遗产,小女儿则认为,当初母亲带姐姐去北京发展,说过要补偿自己的,所以也要求多分母亲遗产。后双方发生纠纷,大女儿来到北京某区法院起诉,小女儿亦在安徽老家的法院起诉。由于老家的案件不多,因此妹妹很快得以立案,而姐姐起诉晚了二天,当北京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给妹妹时,妹妹以安徽老家法院已受理案件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定:北京的法院审查后认为,妹妹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裁定经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徽法院。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本案只是管辖权的问题,其实没有所谓胜诉败诉之说,不同地区的法院都会依法审案的。但是对于姐妹二人诉讼陈本来说就有很大的区别了。因此,如果确定要起诉的话,应尽早着手,应该说本案中,妹妹就因为早起诉获得了较大的便利。妹妹的管辖权之所以成立,源于其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问题的熟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而被继承人遗产存放在多个地方的情况下,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但何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则需要根据不同遗产状况进行确定。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安徽法院以及作为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的上海法院对该继承纠纷均有管辖权,但基于安徽法院早于北京法院立案,因此当妹妹以此为由向北京法院提出异议时,北京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被继承人遗产中没有不动产,如果涉及不动产的话,管辖权的问题又需重新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