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二零一零年七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12万元的认购金。二零一零年九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二百一十二万元左右,上调至二百二十五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1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1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