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我们都知道写遗嘱可以找律师做见证人,那么你们知道吗?律师见证是要在遗嘱上签字才有效的,下文将介绍一个经典案例。
缘起:妹妹立遗嘱遗产留给姐姐
周某兰和周某明是姐妹俩。2005年9月5日,妹妹周某明找到广东省中山市内一家律师事务所希望立一份遗嘱。按照周某明的意愿,她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车辆、金银首饰、物权凭证、股东权益、合伙人权益等)全部给胞姐周某兰一人继承。但同时声明,在执行遗嘱时如果其子锋仔尚未成年,则先在遗产中依法留足锋仔的抚养费用之后,再按遗嘱条款执行。
当天律师李伟(化名)接待了周某明与其签订了非诉讼代理协议。遗嘱打印成文后,周某明签了字,李伟在“代书人”、“见证人”栏加盖了文书专用章,文员小梁在见证人栏签名确认。最后律所办公室主任在见证页上加盖了律所的公章,遗嘱由周某明带走。
进展:遗嘱无效 仅得1/3遗产
2008年3月12日,周某明因病去世,其死亡前双亲已亡故。此后姐姐周某兰拿着遗嘱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产。但是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理由是遗嘱的见证人之一律师李伟只是在遗嘱上加盖了文书专用章,而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继承法》上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
法院判定,周某明的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周某明生病后到去世之前生活都是由周某兰照顾,因此遗产将由周某明的儿子锋仔和姐姐周某兰共同继承。判定周某兰可分得1/3的遗产。
周某兰认为,中院的判决导致自己损失201758.67元,而出现这样的后果都要归因于律所。随后周某兰将李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律所承担上述过错赔偿责任20余万元。
律所:收500元赔10多万不对等
法庭上,律所辩称,李伟在办理遗嘱见证时不可能预见因加盖私章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律所对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不存在过错。律所还认为涉案遗嘱经法院认定无效,因此周某兰从未取得周某明的遗产,不存在经济损失;周某明所立遗嘱中明确在其遗产中留足其儿子锋仔的抚养费后再继承,现在判给锋仔的遗产份额与遗嘱有效时依法应当保留给锋仔的份额一致,故锋仔继承的份额不应计入周某兰的损失等。此外,律所还提出,收取阿明的遗嘱见证费只有500元,阿兰要求赔偿的损失明显不对等。
判决:律师造成的损失应由律所赔偿
法院认为,周某明在签署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神志清楚,因此该遗嘱内容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该遗嘱被中级法院认定无效,因此受益人周某兰必然存在经济损失。
本案中,作为见证人的李伟只盖章不签字的行为,导致周某明所订立的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而无效。作为专业的律师,李伟理应知道《继承法》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但其提供的遗嘱见证服务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导致周某兰出现紧急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李伟所在的律所应对遗嘱受益人周某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所关于其收取的遗嘱见证费用为500元,周某兰要求其赔偿数损失金额不合理辩解,法院也不予采纳。因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在签订委托合同时能否预见该损失不构成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