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公有住房承租人只享有对所承租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和一定的收益权,没有将该房屋以变卖等方式自行处分的权利,即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享有所承租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案例:
市民欲进行公产房交易,必须经过津房置换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挂牌代理转让。然而,市民陆女士与刘先生却忽视这一程序,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2011年4月,陆女士与刘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意向,陆女士将其承租的一处公有住房以40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双方到津房置换办理置换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房屋现估价45万元。同时,直属公有住房置换需按照程序挂牌交易。而摘牌过程中,刘先生未能摘牌成功,陆女士与成功摘牌的意向购房人田某按照45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交付确定书》。刘先生认为,其与陆女士签订的买卖协议在先,田某与陆女士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诉至法院要求陆女士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合同,并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只享有对所承租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和一定的收益权,没有将该房屋以变卖等方式自行处分的权利,即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享有所承租房屋的所有权。公有住房不能像私产房一样由买卖双方任意处分,只能置换使用权。而置换只存在回购和挂牌转让两种方式。因此,只有经过公有住房产权人代表市房地产总公司及其委托直管公有住房置换业务的公司的认可方才有效。规避挂牌交易,私自进行公有住房置换违反现行公产房置换规定的。双方私下所签合同也得不到法律认可,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