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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相关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1

  引言:所有权的分类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单独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完全所有权与限制所有权。

  所有权的分类,最重要者,为分别从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主体的数量和权能的范围方面所作的以下四种分类,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单独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完全所有权与限制所有权。与我们所讲的土地所有权问题直接相关的是其中的前两种分类。

  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所有权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我国,这种分类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五章即采用了这种分类。在我国,土地所有权问题只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相关。根据学理共识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该主体具有唯一性,而其他类别的所有权主体均无此特性。应当说明的是,国家具有多重身份,其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还可以是民法上的主体,等等。在规定和讨论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国家是以特殊民事主体和“物权的权利人”的身份出现的。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所有权的某些取得方法具有专属性。诸如征收、没收、税收等只能产生国家所有权,其他主体的所有权不能以这些方法产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等,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也归国家所有。

  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国家所有权基本上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由代表国家的专门机关或单位行使。

  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严格性。《物权法》中一方面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鉴于目前经济领域国有财产受到侵害最严重的现状,有必要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集体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团体性,是由个体成员所组成的集合体。因此,集体所有既不同于成员的个体所有,也不同于法人所有和一般的共同共有,而类同于“总有”。其中农民集体所有权具有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的显著特点,享有权利的集体成员还具有平等性、地域性和身份性的特征。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集体所有权与共同共有的某些规则也具有相通性。因此,也可以说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共有”。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为数众多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具有多元性,而不像国家所有权那样具有主体的唯一性。集体所有中的每一个集体成员,并非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具有有限的广泛性。

  集体所有权可以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也可由其代表行使,重要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集体财产所有权及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的严格保护。

  在两类集体所有的财产中,《物权法》侧重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其权利行使问题而为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集体所有权涉及土地问题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其地位更为重要,另一方面还在于城镇集体财产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对于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物权法》中仅从物权的角度对其作了原则规定。

   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根据客体的性质不同,所有权可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这也是各国法律上对所有权分类规范的基础。

  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在立法上,不动产所有权通常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又有建筑物的普通所有权和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之分;另外,不动产所有权中还涉及相邻关系问题。不动产中的土地,是人类的生存之本、财富之母,而且,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立法上历来对土地所有权极为关注;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价值一般也颇为重大,而且也是创设他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的基础,因此立法上对其也着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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