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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翻建协议缺失,凭村委会证明打赢宅基地权属官司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李建国(1942 年出生)与孙淑华(1946 年出生)为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李天宇、长女李琳、次女李萱 。

李天宇与王芳系夫妻,1994 年 10 月 8 日登记结婚,1995 年生育一子李轩 。

李建国于 2007 年 5 月 29 日左右离世,孙淑华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因冠心病去世。

(二)财产情况

李建国一家在北京市大兴区有一处宅院,即 1 号院。1980 年左右,李建国夫妇获批该宅基地,院内原有北房 4 间半,1987 年在西侧新建北房 3 间,东、西厢房各 3 间。2009 年 2 月 26 日,原有房屋拆除,翻建成北房 7 间、东厢房 3 间、西厢房 3 间。对于此次翻建,李琳、李萱称由李天宇及孙淑华共同完成,李天宇一方称由李天宇单独出资完成。

2018 年 11 月,1 号院搬迁腾退。经村镇两级确权,产权人确认为李天宇。1 号院宅基地面积 635.58 平方米,房屋面积 242.61 平方米。根据分院政策,1 号院分为孙淑华、李天宇、李轩三户搬迁腾退,每户享有宅基地面积 211.86 平方米、房屋面积 80.87 平方米。三人分别与搬迁腾退人签订《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及《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李天宇选购 5 套回迁安置房,与北京甲公司(简称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孙淑华一家享有安置房选房指标 476.69 平方米,实际选购 476.22 平方米,弃楼面积 0.47 平方米,搬迁腾退补偿款总计 4364847 元,扣除购房款 2120357 元,剩余 2244490 元。2019 年 3 月 8 日,李轩、孙淑华与李天宇签署支付承诺,同意将全部搬迁腾退安置补偿款支付给李天宇。

(三)双方主张及争议

李琳、李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号房屋由二人各继承三分之一,房屋由二人使用,具备产权登记时,被告协助办理手续;判决二人各继承拆迁款 278325 元、2023 年 5 月发放周转费 4787 元、补发厨卫补贴 7000 元。称 1 号院有父母拆迁利益属遗产,因与被告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李天宇、王芳、李轩(简称李天宇等三人)辩称,1 号院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早已归李天宇,2018 年镇政府和村委会再次确认,李天宇是户主,房屋由李天宇夫妇翻建,拆迁补偿协议中孙淑华未再选房,是生前处分,2019 年签署支付承诺将拆迁款处分给李天宇,安置房登记在李天宇名下,补偿款也发放到其名下,孙淑华去世时名下无房产和存款,无遗产。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李琳、李萱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评估,双方认可安置房价值每平方米 11000 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法继承一号房屋部分份额,享有房屋使用权及后续产权登记协助。

继承特定拆迁款、周转费、厨卫补贴权利。

(二)被告诉求

李天宇等三人主张 1 号院相关权益归李天宇,二原告无继承权。

(三)争议核心

孙淑华可享有的 1 号院搬迁腾退利益范围及数额。

李琳、李萱可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裁判结果

李天宇与甲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一号房屋权利由李天宇、李琳、李萱继承(李琳、李萱各继承 30% 份额,李天宇继承 40% 份额),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李天宇协助登记。

李天宇、王芳、李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琳、李萱搬迁腾退补偿款 446108 元,二人各享有 223054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依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方式进行 。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

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分割,应协商一致,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分割 。

(二)财产权属及继承认定

1 号院搬迁腾退利益: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孙淑华、李天宇、王芳、李轩)共同享有,孙淑华占四分之一;房屋补偿款因 2009 年翻建行为认定为当时院内成年家庭成员(孙淑华、李天宇、王芳)共同完成,孙淑华占三分之一;宅基地内未建房奖励等按宅基地使用权人份额分配,孙淑华占四分之一;工程配合奖按被搬迁腾退人人数分配,孙淑华占四分之一;定向安置房指标按建筑面积和宅基地拟制面积分别计算,孙淑华享有 139.39 平方米。

孙淑华遗产范围主要是 1 号院搬迁腾退利益。因孙淑华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孙淑华主要与李天宇生活,李天宇赡养义务较多,酌情确定李琳、李萱各继承 30%,李天宇继承 40%。

(三)具体财产分割分析

一号房屋因孙淑华享有的安置房指标及实际生活状况,认定其享有房屋权利,扣除相关费用后,李琳、李萱继承该房屋各 30% 权利。孙淑华剩余安置房指标由李天宇等三人使用,应给予补偿。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梳理家庭财产与关系脉络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清晰梳理家庭人物关系和复杂的财产状况是关键。律师需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婚姻史、家庭成员构成以及各项财产的来源、购置时间、权属登记等情况,准确界定遗产范围和性质,为后续遗产分配提供坚实基础。如本案中对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翻建及拆迁利益归属的梳理。

(二)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与灵活运用

深入钻研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关于遗产继承顺序、份额分配、共同财产界定等法律条文。在实际办案中,根据案件具体细节,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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