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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利用共用外墙搭建花架被告上法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1

  引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家住江苏省镇江市彩香新村的原告金某与被告陆某系上下楼邻居。一年多前,楼上的陆某在其家外墙安装了不锈钢的晾衣架、花架。楼下的金某不乐意了,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了法院。

  原告金某法庭上称,其所住楼房外墙属于所有业主共有,被告在未与其他业主及原告商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共有部位,在其所住处的外墙上安装了不锈钢制晾衣架、花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影响原告家的安全和卫生,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

  而被告陆某辩称,只要不影响其他住户的利益,不与物业管理相违背,自己在自家房屋外墙安装晾衣架、花架等设施无须经过原告同意,再说小区中大多数业主也都安装了晾衣架、花架等设施,自己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原、被告及其他全体业主依法共同享有户外墙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现被告自行在楼房外墙搭建花架,未经共有人许可,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楼房外墙设置花架放置花盆,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花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阳台外设置的晾衣架,因是生活必需用具,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告对被告在阳台外设置晾衣架用于晾晒衣物,应当予以谅解,并提供方便。同时被告在晾晒衣物时应避免对原告的安全卫生造成妨碍,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晾衣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拆除花架。

  法官评析: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原、被告所有的房屋属于异产毗连房屋。所谓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按单元划分并出售后,单元的购买者之间形成多产权的所有权关系,单元所有者依其所购买的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享有专有权,但对全体业主专有权之外的部分享有共有权。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此外,根据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陆某在共用外墙上放置花盆确实给楼下的邻居造成安全隐患,而其设置晾衣架则是为了方便生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要求陆某拆除花架,而允许其保留晾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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