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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后无人认领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7

  引言:在公共场所捡到失物,交给相关部门公告之后还是没有失主来认领会怎么处理?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网友咨询:

  某公园工作人员在清扫园区时发现一个旅行箱,内有人民币30万元和一些贵重首饰,当场查找,无人认领,即交公安局。公安局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园所在地及当地报纸发布了招领公告。发布公告后一年,有一位王先生找上门来,表示该旅行箱是他的,经警察仔细询问,虽然确认他是失主,却拒绝把箱子还他,说所有东西已经充公了。这是为何呢?

  律师解答:

  遗失物若长期处于权利待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和他人权利行使,对怠于行使权利者须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后,妥善保存,直到6个月后无人认领才能充公,公安局的做法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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