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维权背景:当前农村发生宅基地纠纷,当事人往往选择向法院起诉,而法院许多情况下并不予受理,其主要原因是确定宅基地侵权之前,要先确权,确权受理部门是人民政府。
维权案例:金某与李某,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被告则认为原告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原告侵权。法院认为,双方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调解无效后,遂作出前文裁定。
律师分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起诉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