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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母亲离世后,父亲先放弃继承接着反悔,子女如何起诉让其履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3-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苏悦萱向法院起诉被告方:苏泽楷。苏泽楷与被继承人林婉琴系夫妻,苏悦萱是二人独生女儿。林婉琴于 2021 年去世,林婉琴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二)遗产背景

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系林婉琴与苏泽楷共同共有,采用贷款方式购买,贷款银行为某银行,现尚有贷款未偿还。

(三)案件进程

苏悦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苏泽楷将房屋协助过户至自己名下,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苏泽楷曾出具声明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并签订房屋继承协议书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剩余贷款由苏泽楷偿还。

苏泽楷辩称,一号房屋属自己与林婉琴共同共有,签订房屋继承协议书后未给苏悦萱办理过户,有权撤销对苏悦萱的赠与,撤回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继续继承林婉琴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所述亲属关系等事实属实,苏泽楷曾签订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和房屋继承协议书,苏悦萱曾放弃对林婉琴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并进行公证。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苏悦萱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苏泽楷协助过户并偿还剩余贷款,苏泽楷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苏泽楷要求撤销放弃继承和赠与行为,继续继承林婉琴遗产,要求苏悦萱先清偿林婉琴债务。

(三)焦点总结

苏泽楷签订的放弃继承声明和房屋继承协议书是否可撤销,一号房屋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苏泽楷向某银行清偿位于一号房屋的抵押贷款(具体金额以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为准)。

某银行于苏泽楷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后十日内协助解除位于一号房屋的抵押登记;上述抵押登记解除后,位于一号房屋由苏悦萱继承,苏泽楷在抵押解除后十日内协助苏悦萱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为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继承问题:一号房屋为林婉琴与苏泽楷夫妻共同财产,林婉琴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为遗产。苏泽楷签订放弃继承声明和房屋继承协议书,结合苏悦萱放弃其他遗产的公证情况,表明双方对遗产进行了综合处理。苏泽楷虽主张撤销,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房屋有贷款未还,苏泽楷应按约定偿还贷款,之后房屋由苏悦萱继承,苏泽楷协助过户。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注重协议证据留存

收集关键协议:原告方注重收集苏泽楷签订的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和房屋继承协议书等关键证据。这些协议明确了苏泽楷放弃房屋继承权及所有权,将房屋给予原告的意思表示,为原告主张房屋权利提供了直接依据。

整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合理整理证据链条,将苏泽楷签订的协议与自己放弃其他遗产的公证等证据相结合,向法官清晰展示双方对遗产处理的整体安排,突出协议的有效性和自身诉求的合理性。

(二)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被告观点:针对苏泽楷撤销放弃继承和赠与的抗辩,原告方从法律和事实角度深入分析。强调放弃继承声明和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指出苏泽楷撤销主张缺乏法定事由,削弱其抗辩效力。

强调自身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自身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以及苏泽楷已作出有效放弃表示这两个核心点进行阐述,突出自己对房屋的合理诉求,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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