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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无产权证引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四年前,一桩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四年后,竟成了昔日好友对簿公堂的导火索。日前,井陉矿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了判决。

  事件:没产权证的房卖了

  2004年5月30日,当时还是夫妻的马某和康某作为甲方,刘某作为乙方签订楼房买卖协议,马、康将自己已经装修的房屋以66000元卖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交付房款,马、康给刘某交付了房屋,但未能给刘某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后在刘某的催要下,马、康向刘某出具了欠房产凭证的欠据一份。

  2007年,刘某听说购买的房子要拆迁,可自己手里没有任何权利凭证,就要求马、康为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时的马、康已经离婚。原来马、康二人也是从别人手里买下的这套房子,购房时,前房主并未给他们办理产权证,所以马、康也不能为刘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康二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20000元。马、康辩称,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可以给刘某退房,但刘某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息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判决:买主退房,卖主赔偿

  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所以,双方的买卖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二被告未对该房屋进行登记,没有取得权属证书,所以买卖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刘先生应当返还被告该房屋,被告应当返还刘先生购房款66000元。

  又考虑到马、康二人在卖房时明知自己没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却仍在协议中明确承诺负责为刘某办理房产证、承担过户费用,在刘某交款后未能将楼房产权证件交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二被告。他们应当赔偿因其过错给刘某造成的损失,损失就是房屋的现价与买房时价格的差额。在双方对房屋现价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委托专门评估机构对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其价格为86000元。确定马、康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遂判决马、康返还刘某购房款66000元,赔偿损失20000元。

  提示:购房要了解产权情况

  法官在此提醒,很多购房者在选择二手房时,都是在房产证上出现问题。购房时要注意对所购房产的权利状况作一个全面的了解,除商品房,其他房子交易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土地使用权是属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如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要小心了,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控制很严,一般不允许转让。

  此外还要对房子的权属方面的情况有所了解:产权证是否有共有人,出售方是产权人还是委托他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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