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资料不实无法贷款,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驳回了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责任在购房者。
2008年,周某夫妇花23万余元买了套商品房。如今房价涨了,周某夫妇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购房合同签订后,他们的按揭贷款手续未获银行批准,开发商依此解除购房合同。周某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提交资料不实贷款黄了
据悉,2008年3月22日,家住万州的周某夫妇在当地北滨路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的房价是2300多元/平方米。购房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手续应由周某夫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交给开发商,并配合开发商办理。若非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该房屋按揭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能完结的,周某夫妇必须在开发商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选择变更付款方式(一次性或分期)或解除合同。
随后,周某夫妇向开发商交付了7.3万余元的首付款。然而,开发商拿着周某夫妇提交的按揭贷款手续,去银行办理贷款时却遭"卡壳"贷款银行不予审批。原来,周某夫妇在本次购房之前,曾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购买过房屋。
"银行不审批,是因为周某夫妇提交的按揭贷款资料不真实。"据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吴继东称。
合同被解除告上法庭
随后,开发商于2008年4月29日、2008年6月4日先后两次致函周某,要求其完善按揭贷款的手续。
但是,周某夫妇的按揭贷款手续,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均没完善。当时,根据合同约定,周某夫妇还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在接到开发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选择变更付款方式,即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然而,周某夫妇没有这样做。
因此,开发商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认为购房者违约,即选择和周某夫妇解除购房合同。而这时,正是万州房价高涨时期,面对开发商的决定,周某夫妇当然不愿意放弃。于是周某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以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已生效为由,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被判自担违约责任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今年2月24日,市二中院终审认为,周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并无违约行为。周某夫妇购买的商品房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违约责任,由周某夫妇自行承担。因此,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 责任在购房者
为啥周某夫妇输了这场官司?据市二中院承办法官称,本案中,开发商两次通知周某夫妇"完善按揭手续的函"可以证实,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周某夫妇购买的房屋未能即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系周某夫妇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资料的原因造成。另外,周某夫妇也未提供其接到开发商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按银行要求完善了按揭手续,而开发商不予配合办理按揭手续的确凿证据。因此,周某夫妇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