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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借用女儿名义买房 女儿欠债不还房产遭查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限购之下,借名买房,真的安全吗?如果借名买房,产权登记人欠债不还,房子被查封该怎么办?

 

  近日,厦门中院受理了一起与借名买房有关的官司,女儿欠债不还房子被查封,父母说是“借名买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父母与女儿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由父母全额出资,以女儿名义购买商品房。但后来,因女儿和女婿欠债不还,法院查封了这套房产。查封后,父母对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房产虽以女儿名义购买,但购房均由父母出资,女儿及女婿无权处理房产,所以,他们要求法院停止强制执行。

 

  父母出资以女儿名义买房,就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吗?借名买房,受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律师提醒说,借名买房暗藏“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一旦遭遇法律纠纷,买房人很可能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

 

  女儿欠债:房产被法院查封!

 

  父母出资以女儿名义买房,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近日,黄妈妈因不服法院的执行裁定,上诉到了厦门中院。

 

  据悉,黄妈妈的女儿晓月(化名)几年前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晓月向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总金额为145万元。合同签订后,晓月分多次向开发商缴交部分购房款。在此期间,黄妈妈先后向晓月汇款50多万元。随后,晓月与银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约定晓月向银行贷款99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这套房产登记的权属人也是晓月。

 

  后来,晓月及其丈夫遭遇民间借贷纠纷,被朱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晓月及其丈夫应向朱先生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法院查封了讼争房屋。

 

  法院查封后,黄妈妈提出执行异议。黄妈妈说,她和丈夫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只是借女儿名义买房。

 

  不过,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黄妈妈的异议。黄妈妈不服,又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作出与执行裁定结果一致的判决。

 

  父母上诉:借名买房能否解封?

 

  一审判决后,黄妈妈还是不服,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时,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讼争房产是我的,法院应解除查封。”黄妈妈说,朱先生申请执行的房产为黄妈妈自己所有,不属于女儿所有。因为房屋购房款系黄妈妈全额支付。黄妈妈夫妇与其女儿在购房前就约定并签了书面协议,约定由黄妈妈夫妇全额出资购买讼争房屋,以晓月的名义购买,晓月有三分之一的居住权,但晓月及其以后的婚姻关系人无权处理该房屋。“我们夫妇以晓月名义买房是有客观原因的,因为晓月是开发商的职工,可以用比较便宜的价格购买到房屋。更重要的是,我们夫妇没有厦门户口,所以以女儿名义买房,便于申请按揭贷款。”黄妈妈说,虽然房屋登记在晓月的名下,但事实上是父母出资购买的,因此,法院应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不过,朱先生坚持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应认定为女儿所有。

 

  终审判决:驳回诉求强制执行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黄妈妈的上诉请求。

 

  终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讼争房屋登记在晓月名下,讼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均系晓月签订,黄妈妈主张其为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缺乏法律依据。所以,黄妈妈不享有足以排除朱先生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她要求终止对讼争房屋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因此,终审判决认为黄妈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其诉求。

 

  专家说法

 

  借名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当事人借名买房往往是出于规避限购政策、保障性住房限购政策或者信贷政策等目的,借名买房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这些政策的架空,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非法因素。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无论借名购买限购的普通商品房还是政策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名义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借名人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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