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女友要求以女方名字买房,不料两人分手,女方要求男方搬离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这该怎么办?孙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不如让北京专业房产律师靳律师给您支支招。
【案情回顾】
原告赵小姐称:其于2002年7月10日与北京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X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99416元。原告在2002年购房时因资金紧张,向被告孙先生借款用于购买此房屋,对于向被告所借的购房款,已于2012年和2013年分两次全部偿还。
在购房时,孙先生提出因在北京没住房,故想暂时借用上述房屋居住,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偿还的借款利息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住房费用相抵消。现被告已购房,但仍占有原告的×房屋。请求判令:1、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并以每月4500的标准支付使用费。
被告孙先生称:被告占有该房产合情合理合法,另被告目前并未实际使用诉争房屋,不存在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情况。
孙先生称自己与赵小姐是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2002年商谈结婚时需要购买住房,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所有费用由被告及家人共同出资支付。后,双方分手,原告也出国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在主张所有权,被告也多次要求原告履行产权变更手续,但原告不置可否。被告一直承担每月的还款责任,直到2011年12月该诉争房屋自交付使用、装修等费用5万多元,在长达十年之久的时间内,被告一直在主张所有权。
对此赵小姐认可诉争房屋的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被告支付,但称系借款,且已还清。但孙先生并不认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房产律师靳律师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赵小姐虽系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但被告孙先生实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实际居住。
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原告已经偿还,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原告称借款时数额不确定,双方约定以借款的利息及月供与房屋使用费相抵,但原告还款的数额仍包含贷款部分且在被告支付首付款十年后才归还,因此原告的主张与常理相悖。现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归属均有争议。在此争议解决之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求,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靳律师提醒您:结婚前购房需明晰产权归属及性质,因分手产生的财产纠纷在法律上有彩礼、恋爱期间赠与等多重性质,如不明确难以认定,将面临财产损失。故在涉及这一类敏感问题时,最好予以提前约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