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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嘱把房子留给我,弟弟有权要求分割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静称,被继承人徐有与王某茜共有子女2人,即原告徐某静与被告徐某刚。徐有2010年病故,王某茜1995年病故。徐有、王某茜的父母早年均已亡故。1998年,由徐某静出资,徐有购得位于海淀区房屋。父母过世后,徐某静与徐某刚之间就遗产继承问题难以沟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徐某静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刚辩称,不同意原告徐某静的诉讼请求。认为即便公证遗嘱没有问题,房屋中也应该有母亲王某茜那一半的份额,双方应该平分。


  三、审理查明


  徐某静、徐某刚系徐有与王某茜之子女。1995年10月21日,王某茜死亡。2010年11月30日,徐有死亡。20世纪50年代,徐有分得西城区某房屋(公房)。后徐有用上述平房调换分得涉案房屋。1998年,徐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在分期缴纳房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徐有分别于1998年10月5日、1998年10月10日书写书面材料各一份,明确愿将涉案房屋归女儿徐某静所有,并说明房款已由女儿徐某静出资全部交清。


  2002年,徐有经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自愿在过世后将涉案房屋留给女儿徐某静并委托周某为遗嘱执行人。


  2008年,徐有自书遗嘱一份,自愿在过世后将涉案房屋留给女儿徐某静,并说明儿子徐某刚一家长期对其漠不关心。自己的一切均由女儿徐某静照顾我。


  徐有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自己及王某茜的工龄优惠,在使用两人的工龄优惠后,总房价因使用王某茜的工龄优惠减少了一万元,徐某刚要求分割属于其母的份额,徐某静认为徐某刚提出要求继承购房时使用王某茜的工龄福利产生的待定利益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法院判决


  徐有名下位于海淀区房屋归徐某静、徐某刚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徐某静占该房屋百分之九十点二的份额,徐某刚占该房屋百分之九点八的份额。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虽然王某茜在徐有购涉案房屋时已去世,但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由徐有在与王某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承租的公房调换而来,且总购房款因徐有在购房时使用了王某茜的工龄优惠而减少,据此,涉案房屋应属徐有与王某茜的共同财产。关于王某茜所占涉案房屋份额一节,由于徐有、徐某静、徐某刚在王某茜去世后对王某茜所留的存款进行过分割,因此,可以根据徐有在购房时使用王某茜工龄而减少的房款确定王某茜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


  公证遗嘱系徐有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有在该遗嘱中涉案房屋中属其所有的份额的处分属有效遗嘱内容。但是,徐有在该遗嘱中对涉案房屋中属王某茜所有的份额的处分应属无效,在王某茜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王某茜所有的份额应作为王某茜的遗产,由王某茜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平均继承,属徐有所有的份额以及徐有应继承王某茜遗产份额的部分均属徐有的遗产,按照公证遗嘱,该部分遗产应由徐某静继承。


  关于徐某静所称其垫付的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因徐某刚继的份额属王某茜的遗产,且王某茜所占该房屋份额来源于王某茜的工龄优惠,并非来源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故即便徐某静所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其垫付出资,徐某刚也无需负担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此外,徐某刚自2007年5月后未对徐有尽到赡养义务,据此,在分割该部分遗产时,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少分,对徐某静予以多分。另自王某茜去世至徐某静起诉时,未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故徐某静主张徐某刚要求继承王某茜工龄优惠的利益超过诉讼时效之抗辩,没有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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