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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购房,卖方在首次网签注销后趁机加价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3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华某诉称:


  2016年8月21日原告和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涉案房屋,该房屋性质为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涉案房屋总价2550000元,定金100000元,网签当日支付首付300000元,2016年9月29日前支付剩余首付950000元,银行贷款1200000元。


  被告同意此房出两次网签,第一次网签以原告名义出,仅供锁定房源交割首付款使用,第二次网签以张某名义出,用做正常二手房买卖交易使用,且该交易流程应于2016年11月24日开始办理,并自第二次网签开始6个月内完成过户。被告承诺涉案房屋满五唯一,如有个税被告承担。


  因所购房屋系原告留给儿子和儿媳生活之用,故第二次网签以其子张某名义出具,其子张某具有贷款资格。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第一次网签《授权委托书》,约定原被告共同委托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网上签约手续,房屋成交价格为1500000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作价1050000元,网签价格1500000元。


  2016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完成第一次网签,签约成交价1500000元。为履行约定的第二次网签,该网签于11月2日办理注销。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0万,第一次网签当日支付30万,9月24日支付剩余首付款95万,原告已如约完成付款义务。


  第一次网签注销后,原告和被告沟通履行第二次网签手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网签并要求原告零星支付360000元左右才配合网签,以此趁机加价。原告及家庭为购买涉案房屋已倾其所有,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扬言解除合同并将涉案房屋挂在其他售房网出售。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简称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2、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一直在配合原告履行合同,同意过户,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二、法院查明


  2016年8月21日,原告(买受人,乙方)和被告(出卖人,甲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2550000元,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整,买受人采取自行交割的方式付款,买受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按揭贷款,拟贷款金额为1200000元,出卖人应当在过户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成交价2550000元,定金100000元,首付1250000元于签订日支付300000元,剩余首付950000元于2016年9月29日前支付,剩余1200000元整,申请银行贷款支付,甲方同意此房出两次网签,第一次网签乙方出华某名,仅供交首付款使用,第二次网签乙方出张某名,用做正常二手房买卖交易使用,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定于2016年11月14日前开始办理,甲方承诺此房满五唯一,如出现个税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0元,9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300000元,9月24日支付首付款950000元。


  2016年9月8日,原告和被告完成了网上签约登记,2016年11月2日,双方注销了网上签约登记。后,原告要求被告网签,被告坚持以2550000元的实际购买价格进行网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原告华某支付被告杨某购房款1200000元;


  2、被告杨某收到原告华某支付的上述购房款后,协助、配合华某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过户至原告华某名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华某。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本案例中,2016年8月21日原告和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涉案房屋,该房屋性质为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涉案房屋总价2550000元,定金100000元,网签当日支付首付300000元,2016年9月29日前支付剩余首付950000元,银行贷款1200000元。所以,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源于两次网签。被告同意此房出两次网签,第一次网签以原告名义出,仅供锁定房源交割首付款使用,第二次网签以张某名义出,用做正常二手房买卖交易使用,且该交易流程应于2016年11月24日开始办理,并自第二次网签开始1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被告承诺涉案房屋满五唯一,如有个税被告承担。但是,第一次网签注销后,原告和被告沟通履行第二次网签手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网签,坚持以2550000元的实际购买价格进行网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产生争议。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表示同意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此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购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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