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方香未在房地产转让居间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的内容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款58万元不包含应当补交房屋差价的部分。一审法院错误的将合同补充事项的内容混同第三条的内容。在交易过程中,上诉人明确与中介及被上诉人说明因房票安置购房需补差价。二、一审裁判无法有效执行。一审判决未明确应补交的房屋差价应由谁支付。
被告辩称
余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诉人拒不履行交付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根据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有关协议,叶婷是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房地产转让居间合同的补充事项是对第三条的补充,有关费用的约定是非常明确的。一审判决并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上诉人余音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了购房定金后,上诉人也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上诉人主张因案涉房屋为期房,故该房的转让金额除了合同约定的58万元,还应包括其在抵扣房票后仍需支付的26万余元房款。该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因本案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宜继续履行的情形,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叶婷、方香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关于方香认为其未在《房地产转让居间合同》上签字确认,未处分该房屋的上诉理由,因方香对于该房屋的转让一直知晓,并与购房人,即本案的被上诉人余音交涉过案涉房屋价款事宜。对于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叶婷、方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