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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交付房屋需要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0

原告诉称

原告宋洪霞诉称,原告于2008年11月4日与被告安阳城房公司签订《香格里拉城市花园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7#楼2单元6层602室,户型为6室3厅3卫,建筑面积213.67平米,每平米单价2,600元,总价为560,000元,原告于当天付清了全部房款560,000元。2010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维修基金和暖气初装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被告安阳城房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的全套钥匙。由于2008年11月4日被告安阳城房公司尚未取得“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7#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原、被告以认购书的形式确认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现被告安阳城房公司已于2008年12月25日取得了17#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具备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香格里拉城市花园认购书》有效,判令被告依照该认购书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权属登记。


被告辩称

被告安阳城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香格里拉城市花园认购书》(格式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安阳市灯塔路和永明路交叉口,“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7#楼2单元6层602室的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总价为560,000元。原告于当日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认购书还约定被告安阳城房公司将以电话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原告宋洪霞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此认购书自行失效,其已付楼宇认购金将自动转为所购楼宇房款。2010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香格里拉客户竣工交款明细表》,原告按照该明细表向被告缴纳了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维修基金和暖气初装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全套钥匙。当天,原告与被告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安阳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于2008年12月25日取得了“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7#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提出与被告签订可以办理房产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

另查明,原告宋洪霞于2012年8月29日向安阳城房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4日的物业管理费2564元,并在次日向安阳城房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装修押金2000元和清运费427元。

以上事实,原告宋洪霞提供的证据为:认购书和交购房款票据,2010年11月15日香格里拉客户竣工交款明细表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维修基金和暖气初装费、物业费票据,2012年8月29日物业费票据,2012年8月30日装修押金和清运费票据,2012年8月29日安阳城房物业有限公司客服部证明,香格里拉17#楼2单元6层602室的商品房全套钥匙,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三初字第283号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一终字第466号判决书。被告安阳城房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和认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香格里拉城市花园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安阳城房公司在与原告签订此认购书时虽未取得17#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于2008年12月25日已取得该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依法确认原、被告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香格里拉城市花园认购书》有效;且该认购书主体清楚、标的明确、付款方式详细、意思表示真实,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被告也一次性收取了原告全部购房款560,000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香格里拉城市花园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安阳城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被告安阳城房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是其主要义务,而买受人(即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款及相关费用,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交款义务,被告亦履行了房屋的交付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7#楼2单元6层602室的房产权属登记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宋洪霞与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香格里拉城市花园认购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洪霞办理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7#楼2单元6层602室房产的权属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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