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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筑面积单价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应归责于哪一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东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李晓玲案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事实与李晓玲案具有本质区别,不应强行作出相同的事实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陈述的对房屋所售单价的理解并无不一致之处,原审却将李晓玲案中双方对房屋价款理解不一致的事实强行移植到本案,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定购协议所记载的单价是否为优惠后的价格,不是不能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审不应援用其他案件的生效判决拒绝查明事实;三、白芩岭是否是看到了广告才与东盛公司签约,除白芩岭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实,原审对此认定事实不清;四、白芩岭存在明显的缔约违约行为,其在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东盛公司在定购协议约定之外再给予更高的价格优惠,在东盛公司不满足其无理要求后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无法签订合同的责任应归于白芩岭。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白芩岭答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是否应归于白芩岭。白芩岭与东盛公司签订的《中国艺库商品房定购协议》(以下简称《定购协议》)约定建筑面积单价为47213元每平方米,同时载明“会员优惠5万元,一次性付款优惠……”等内容,关于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白芩岭陈述: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之一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定购协议》中的价格理解存在争议,白芩岭认为定购协议中的47213元是优惠前的价格,要求东盛公司按定购协议进行优惠,并希望东盛公司在《定购协议》之外另行进行优惠,如东盛公司不同意在协议之外另行优惠,白芩岭也同意在47213元基础上按《定购协议》的约定进行优惠,而东盛公司认为47213元每平方米是优惠后的价格,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东盛公司则陈述:东盛公司与白芩岭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对《定购协议》约定的价格在理解上并无不一致之处,双方均认为47213元每平方米是优惠前的价格,未签订合同的原因是由于白芩岭要求在《定购协议》之外再行下浮价格。本院认为,虽然东盛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均认为《定购协议》的建筑面积单价是优惠前的价格,但东盛公司在李晓玲一案原审庭审中陈述“本案与白芩岭、李光华的案情一致”,而根据东盛公司在李晓玲案中的陈述,其当时认为《定购协议》上的建筑面积单价是指全部优惠后的价格,故东盛公司关于双方对《定购协议》建筑面积单价的理解不存在矛盾的上诉理由与其之前作出的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定购协议》上建筑面积单价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东盛公司应当将定金50000元返还白芩岭。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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