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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公司的继受公司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是违法行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风云镇政府、风云资产管理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将上海市精武区风云镇前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5年8月15日与上海精武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风云分公司(以下简称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购买上海市精武区风云镇前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也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之后,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房产交易登记规范以及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注销等原因,系争房屋一直无法办理小产证。直至今年8月,原告听说存在类似情况的其他购房人均已办好产证,便至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原告所购房屋现登记在被告风云镇政府名下。因原告系《期房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且已经在系争房屋居住二十多年,是该房合法权利人,故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风云镇政府取得系争房屋权利经过合法登记。原来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房产公司演变过程比较复杂,但从合同相对性来讲,仍应由原来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是否应办理过户,由法院判决。对于原告提供的《期房买卖合同》、收据、会议纪要的质证意见,以被告风云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为准。

被告风云资产管理公司辩称,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在1996年1月1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由于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系集体企业,故风云资产管理公司受镇集资委的委托对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原告处的尾款37,000余元属于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账上的应收债权,故风云资产管理公司收取了该笔款项,并且开出了收据。之后,房屋如何被转到政府名下,风云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参与。被告风云资产管理公司同意被告风云镇政府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但被告风云资产管理公司在其中并无义务。此外,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原告提供的《期房买卖合同》、收据、会议纪要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风云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1992年4月,当时的风云乡人民政府向川沙县计划委员会申请建立川沙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风云分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浦房实业总公司风云分公司。

期间,原告与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达成买卖系争房屋的合意。

1995年10月,被告风云房地产公司成立。

1996年11月,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申请注销,注销理由为“根据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我已新成立了上海精武区风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以申请注销原成立的上海精武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风云分公司”。

1998年6月26日,上海市精武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纪要,明确“各有关乡镇房产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各分公司承担,如分公司资不抵债的,由所属乡镇政府承担,所欠债务视情可从镇财力中扣除”。

2000年9月8日,被告风云镇政府申请办理上海市精武区风云镇前哨路XXX弄XXX-XXX号房地产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材料中包括:

1、1992年12月8日川沙县计划委员会《关于风云乡申请建造动迁用房报告的批复》,记载“风云乡政府:你乡呈报《关于建造动迁用房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风云集镇总体规划,同意由乡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建造农民动迁用房40000平方米,投资2000万元,所需资金自行落实”。

2、1992年10月14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风云乡组建农民集资住宅征用土地的批复》,记载“风云乡政府:你乡为组建农民集资住宅申请用地报告收悉。经审核,批准该工程征用庆星村二队耕地17838.9平方米;四队耕地20578.4平方米,合计38417.3平方米”。

3、1999年8月31日上海市精武区农村发展局《关于同意补办风云镇“二路一桥”农民动迁房项目的批复》,记载“精武区风云镇人民政府:你镇合府〈1999〉44号文《关于补办“二路一桥”农民动迁房项目的请示》收悉。经核,你镇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二路一桥”(龙东路、远东大道、龙东路远东大道立交桥)的农民动迁房4处,但于1997年7月自报自纠并已接受新区规划土地检查大队处罚。现经我局研究,同意你镇补办“二路一桥”农民动迁房项目”。

4、1999年11月17日上海市精武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风云镇建设公司建造农民动迁房补办土地征用手续的批复》,记载“你镇合府〔1999〕43号文《关于上海风云镇建设公司建造农民动迁房补办土地征用手续的请示》收悉。该项目属一九九七年七月402件自报自纠违法用地项目,经新区房屋土地监督检查大队行政处罚后,现同意补办征用土地手续。新区规土局以浦综农规(99)041号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与《单位工程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其中,1998年至2000年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与《单位工程备案证》均记载建设单位为风云房地产公司。《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10号房《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为1996年办理,记载建设单位为风云房地产公司。其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均记载为1996年之前办理,记载建设单位为浦房实业风云分公司。

裁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精武区风云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峰办理将上海市精武区风云镇前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张峰名下的手续;

二、驳回原告张峰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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