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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的房产公司注销,继受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玉真镇政府、玉真资产管理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玉真镇前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5年8月15日与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玉真分公司(以下简称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玉真镇前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也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之后,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房产交易登记规范以及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注销等原因,系争房屋一直无法办理小产证。直至今年8月,原告听说存在类似情况的其他购房人均已办好产证,便至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原告所购房屋现登记在被告玉真镇政府名下。因原告系《期房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且已经在系争房屋居住二十多年,是该房合法权利人,故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玉真镇政府取得系争房屋权利经过合法登记。原来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房产公司演变过程比较复杂,但从合同相对性来讲,仍应由原来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是否应办理过户,由法院判决。对于原告提供的《期房买卖合同》、收据、会议纪要的质证意见,以被告玉真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为准。

被告东集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当时仅是挂靠在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下面,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自己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东集公司对原告与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东集公司并不清楚,与东集公司无关。对于原告提供的《期房买卖合同》、收据、会议纪要真实性不清楚。

被告玉真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1992年4月,当时的玉真乡人民政府向川沙县计划委员会申请建立川沙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玉真分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浦房实业总公司玉真分公司。

期间,原告与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达成买卖系争房屋的合意。

1995年10月,被告玉真房地产公司成立。

1996年11月,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申请注销,注销理由为“根据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我已新成立了上海浦东新区玉真房地产有限公司,所以申请注销原成立的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玉真分公司”。

1998年6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纪要,明确“各有关乡镇房产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各分公司承担,如分公司资不抵债的,由所属乡镇政府承担,所欠债务视情可从镇财力中扣除”。

2000年11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XXX弄XXX号房屋产权经核准初始登记至被告玉真镇政府名下,备注为归并。

2003年4月1日,玉真房地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注销。

2007年5月,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申请更名为东集公司。

2010年4月14日,玉真镇政府在向要求帮助解决他处房屋交付的案外人袁云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浦邮(2010)第XXXXXXXXXXXXX)中答复称:2002年,由于当时的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总公司玉真房产公司经营不善而歇业,其资产、债权、债务由玉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接管。

2010年7月9日,被告玉真资产管理公司向原告李刚出具收据一份,收款内容记载“收前哨路198弄5幢14号502室购房款”,总计金额为37,856元。

现系争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

本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的对方虽为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但在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其债权债务继受者承担。现从工商登记资料来看,为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办理歇业保结的是玉真房地产公司。但从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的设立、注销和玉真房地产公司的设立过程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乡镇房产分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的意见、之后玉真资产管理公司对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行为、以及再之后玉真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行为,均说明玉真镇政府系以资产划拨的方式成为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实质上的债权债务继受主体。并且,玉真镇政府是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的设立人,是法定的债权债务清理责任人,故涉案合同的义务现应由被告玉真镇政府履行。至于履行前提,原告虽未能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及首付款收据原件,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尾款收据结合被告资产管理公司对该笔款项为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账上应收款的陈述,可以确认浦房实业玉真分公司向原告转让系争房屋以及原告已经支付系争房屋全部房款的事实。

裁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玉真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刚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玉真镇前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李刚名下的手续;

二、驳回原告李刚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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