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白丽丽诉称:我与白荣华、白合力系同胞兄弟姐妹。父母去世时遗有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一套。现子女间因房产继承未能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依法分割,我要求分得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的折价补偿。
被告辩称
被告白荣华辩称:父母在世时曾表示将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留给白合力,作为子女应遵从父母遗愿。如果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要求分得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被告白合力辩称:父母在世时确实表示将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留给我,因此该房应归我所有。另,在给我父亲落实政策时,父亲应分得三居室,但父母只要了两居室,将多余的面积给了白丽丽。不同意白丽丽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白月权、王娜系夫妻关系,二人的法定继承人为:白丽丽、白荣华、白合力。2012年11月王娜死亡,2014年5月白月权死亡。
1999年8月25日,买方白月权与卖方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由白月权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该房的所有权人登记在白月权名下。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0年起至今白合力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内居住。
经评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地产价值总额为402.62万元。
白荣华、白合力举出证人证言欲证实白月权夫妇生前表示将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留给白合力继承。白丽丽称证人证言为传来证据,不能作为遗嘱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房屋产权登记书、评估报告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白月权、王娜未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系白月权、王娜婚后共同购买,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白月权、王娜死亡后该房作为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白丽丽、白荣华、白合力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考虑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由白合力居住,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归白合力所有为宜,由白合力按照评估价格给付白丽丽、白荣华所应继承房屋份额的折价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号房屋归被告白合力所有。
二、被告白合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白丽丽房产折价款一百三十四万二千零六十六元。
三、被告白合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白荣华房产折价款一百三十四万二千零六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