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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如何解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旺旺诉称,1978年2月4日于刚与杨晨晨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二人均丧偶,于刚再婚前有三个子女,被告王璐璐、被告王晓、被告王肖,于刚与杨晨晨结婚时王晓、王肖已经成年,只有王璐璐尚未成年,在一起生活,但王璐璐未改姓,杨晨晨的人事档案中可以看出来不承认她为女儿,王璐璐的人事档案中将杨晨晨登记为父亲是为顶杨晨晨的职,去杨晨晨所在单位上班。杨晨晨再婚前有两个儿子,原告杨旺旺、被告杨瑶瑶。2001年杨晨晨购买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晨晨。2003年12月16日杨晨晨立下遗嘱,自愿将其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号房产法定份额在自己去世后全部由儿子杨旺旺继承。2006年12月28日杨晨晨因病在北京去世。于刚于2010年12月21日去世。原告在2012年、2013年两次去北京找被告王璐璐试图解决该房产继承问题,但被告王璐璐毫无诚意,一直占有、使用、出租房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3日被告王璐璐曾将杨旺旺等人起诉至法院,所有调查材料、证人证言及遗嘱鉴定文本均在该案件中存档。当法庭即将判决时,王璐璐突然撤诉,逃避判决,企图独吞杨晨晨遗产。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王璐璐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瑶瑶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提交遗嘱的真实性。认可原告所述于刚与杨晨晨登记结婚、亲属关系情况。于刚与杨晨晨结婚时,于刚的三个亲生子女,只有王璐璐与于刚、杨晨晨一起生活,其他两个儿子王晓、王肖已经成家立业。

被告王璐璐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于刚与杨晨晨登记结婚、亲属关系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杨晨晨留有代书遗嘱,将其份额留给王璐璐之子王霞继承。

被告王晓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于刚与杨晨晨登记结婚、亲属关系情况。我听从法院判决。

被告王肖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意见称,我在西城区××××××号居住多年,我母亲在世时,我经常回家,我母亲过世后,理应享有房屋的继承权,我母亲虽然没有给我留下书面遗嘱,但生前也说过有我的份额,所以我有权继承我的份额,请法院支持。

第三人王霞述称,认可原告所述于刚与杨晨晨登记结婚、亲属关系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杨晨晨留有代书遗嘱,将其份额留给我继承,我要求继承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一半份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杨晨晨与被继承人于刚于1978年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被继承人杨晨晨有两子女,即原告杨旺旺、被告杨瑶瑶,于刚有三子女,即被告王璐璐、被告王晓、被告王肖。被继承人杨晨晨与被继承人于刚再婚时王璐璐时年十六岁零六个月,尚在上中学。杨晨晨1984年履历表载明配偶为于刚,子女为杨旺旺、杨瑶瑶。王璐璐1984年履历表载明其父为杨晨晨。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由杨晨晨在与于刚结婚后购买,产权登记在杨晨晨名下,由杨晨晨与于刚共同居住。2006年12月28日杨晨晨去世,2010年12月21日于刚去世。于刚去世前于2007年12月14日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丈夫杨晨晨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号(建筑面积51.8平方米)楼房住宅一套,系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晨晨于2006年12月28日去世,上述房产未曾析产。在我去世后,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留给女儿王璐璐继承,并指定为其个人财产。

审理中被告王璐璐、杨旺旺、王霞各提交杨晨晨的代书遗嘱一份,王璐璐提交的该遗嘱内容为:“遗书我去世之后我决定将我的房屋财产留给我的女儿王璐璐所有。”该遗嘱落款有杨晨晨签字,由晁高代书、另有刘静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03年6月27日。杨旺旺提交的遗嘱内容为:“我已经八十多岁了,剩余时间不多了,就我明白决定我去世后将我名下××××××房产法定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由我儿子杨旺旺继承,并指定为个人财产。”该遗嘱落款有杨晨晨签字,由裴波代书、另有见证人喻文的签字,落款日期为2003年12月16日。王霞提交的遗嘱内容为:“我年事已高,剩余时间不多了,我现在决定我去世后将我名下××××××房产法定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由我的外孙子王霞继承,并指定为个人财产。”该遗嘱落款有杨晨晨签字,由张生宁代笔,另有见证人康凯丽的签字,落款日期2005年1月29日。审理中对上述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均有人提出异议,但均不提出对三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2013年8月王璐璐曾将杨旺旺、杨瑶瑶、王晓、王肖起诉至本院,以杨晨晨与于刚均立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由王璐璐继承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由王璐璐继承,该案件案号为2013西民初字第18671号。在该案件审理中,杨旺旺出示了在本案中提交的由裴波代书、另有见证人喻文签字、落款日期为2003年12月16日的杨晨晨的代书遗嘱。在该案件审理中王璐璐申请对杨旺旺提交的遗嘱中杨晨晨签字的真实性,“杨晨晨”、“裴波”、“喻文”的书写形成时间是否系同一时间及“杨晨晨”、“裴波”、“喻文”的书写时间是否均系在2003年12月16日书写形成进行鉴定,经摇号选取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本院依法委托该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4年7月14日该中心向本院出具终止鉴定函,该函载明经该中心专家初检后认为:关于杨旺旺提交的遗嘱中杨晨晨签字的真实性问题,因样本材料与检材相隔时间较长,且仅有两份,样本数量与质量均不满足鉴定条件;书写形成时间鉴定该中心不受理。在该案件庭审中裴波、喻文均到庭就其代书和见证遗嘱的过程接受了质询。2014年12月4日王璐璐申请撤回对杨旺旺、杨瑶瑶、王晓、王肖的起诉。

对王霞提交的代书遗嘱原、被告均表示此前不知道该遗嘱的存在,真实性不认可。审理中王霞表示知晓2013西民初字第18671号案件中王璐璐起诉杨旺旺等人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一事,知晓在该案审理中王璐璐与杨旺旺均提交了杨晨晨的代书遗嘱及遗嘱内容,知晓王璐璐对杨旺旺提交的遗嘱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未能出具明确鉴定结论的情况。同时王霞表示其在本案中出示的遗嘱之前未出示过,亦未告知过他人该遗嘱的存在,杨晨晨去世后没有表示接受遗赠,未向他人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因其认为其母王璐璐手中的遗嘱有效,所以一直没有吭声,连其母王璐璐也没有告知。

审理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杨晨晨与于刚的父母先于杨晨晨与于刚死亡,诉争房屋在杨晨晨去世后由于刚居住,于刚去世后由王璐璐占有使用。王璐璐与王霞补充表示一年前王璐璐将诉争房屋交给王霞居住。

被告王肖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死亡证明、房产证、人事档案摘抄、遗嘱、公证书、2013西民初字第18671号卷宗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诉争房屋系于刚与杨晨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晨晨去世后,其中一半份额为其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产。审理中王璐璐、杨旺旺与王霞均向本院提供了代书遗嘱,虽上述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均有人提出异议,但异议方均不提出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现未有证据推翻上述遗嘱的真实性,故本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上述三份遗嘱中王霞提供的遗嘱时间最后,因王霞不属于杨晨晨的法定继承人,故杨晨晨将其遗产留给王霞继承的行为为遗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审理中王霞表示其在本案中出示的遗嘱之前未出示过,亦未告知过他人该遗嘱的存在,杨晨晨去世后没有表示接受遗赠,未向他人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且其在知晓王璐璐与杨旺旺等因继承诉争房屋一事诉至法院的情况下,亦未到法院或向他人主张接受遗赠,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因王霞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本院视为其放弃受遗赠。因王霞放弃受遗赠,故遗赠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杨晨晨与于刚结婚时王璐璐时年十六岁零六个月,王璐璐此时正上中学,尚未独立生活,且其履历表载明其父为杨晨晨,可以据此认定王璐璐与杨晨晨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故杨晨晨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杨晨晨的份额应当由其配偶于刚、儿子杨旺旺、杨瑶瑶、继女王璐璐继承,各继承诉争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

于刚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留由王璐璐继承,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该遗嘱办理,故诉争房屋中于刚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占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及继承杨晨晨遗产所占的八分之一的份额均由王璐璐按遗嘱继承。

因被告王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现登记在杨晨晨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归原告杨旺旺、被告杨瑶瑶、被告王璐璐所有,原告杨旺旺占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杨瑶瑶占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王璐璐占四分之三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杨旺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第三人王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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