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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没有放弃遗产却不幸去世,由谁来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分割原被告父母李利华、张芳芳夫妇生前所留下的金戒指一枚(价值300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2000元)、银元一块(价值100元)、存款16万元(包括利息,至2017926日止),总价值165100元由四继承人共同分享;2、诉讼费由原被告四人共同分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李宝泉1999920日死亡,其一生劳动节余,财产由其原妻张秀英存用。200415日张秀英自然死亡,三天后,经大兴火葬场火化后下葬,因三年只原告伴随母亲生活,遵她遗言,火化后便请了居士们吃了晚饭,这样没有与被告同时还回,先后各自离去,回家后发现张秀英卧室财务之箱,锁被砸掉,把门鼻弄坏,箱中的金银首饰、银元人民币银行死活存据、房地产凭证、父亲生前经济收出记录本、财务分配遗言本等物品空无一物,长兄李志成告之,是姐李娜带领孙静、孙鑫二女操作,抢走箱中一切,他当下报警,他们就逃之夭夭。时至今日,李娜拒绝交还父母遗产一人霸占,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请法院依法判决归还每个应有继承人合法权益。对于涉案房产,不再本案中处理,另案再诉,但李娜应将房产证拿出来,冬天供暖季的时候需要使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娜辩称,一、父亲李宝泉于1999920日去世,一切财产由我母亲张秀英保管。父亲李宝泉因政治面貌问题成为一名农民,且无工资。自始至终我的工资是全家最高的。我对父亲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二、母亲张秀英于200415日去世。母亲在1986年以后患有糖尿病和冠心病,每次开药都是我兄李志成和我去医院。在2001年期间我住址处危房改造拆迁后,我临时租住的房子太远,再加上我自己也是一名视力残疾人,才回家次数少了。三、原告只伴随母亲生活三年。原告以母亲皈依佛门是居士,不让其吃肉、鱼、虾等食物,又有糖尿病严重营养不良。且原告长期出走去五台山寺庙等地,在母亲去世前几天还在外地,家里频繁打电话催他回家。因此,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七条规定,请求法院按实际存款及总遗产不低于30%的份额判给李娜。判令李云少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李娜只承担继承遗产数额所应支付的诉讼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用由李云承担。

 

关于遗产:1、我在200417日接手保管的母亲张秀英名下三本存折和一本房产证,并且听从丰台镇派出所民警建议,给兄李志成和李云之子各写了一份清单,对李宇在后期也告知。2、父亲去世时公布的存款为21300元。3、母亲张秀英在工商银行存折金额为18780.67元,在20091114日销户,转为我名下定期存折至今,金额为21717.91元。4、母亲张秀英北京银行医保存折,当时金额为38.97元,在20091118日为215.29元转为我名下建设银行存折。5、原母亲养老金发放存折当时余额44.87元,后又补登200312月和20041月养老金及企业补余额为1924.29元,最后由于该折一直扣减有线收视费在20131221日仅剩13.52元。除此之外还有房产证一本,该房产继承案现在另案审理中。综上所述,李云所说死期、活期存折16万元没有证据,母亲在200311月养老金每月733.19元,企补207元,不会有16万元存款。母亲养老金存折中1924.29元被扣的电视收视费支出属李云消费。

 

被告李霞未答辩。

 

被告李宇辩称,我同意分割遗产,但父母亡故时我没有及时赶回家中,对二老遗留财物并不清楚,后来听到的一些情况,陈述如下:一、父亲生前曾对子女们说钱早给你们分好了,每人一份。父亲去世后母亲也和我讲过这样的话。二、父亲的钱到底有多少,我现在也不清楚,据李娜讲,父亲的遗留和存折都被大哥一人拿走,遗留材料清单已被大哥毁掉,幸被姐姐捡到粘合,保存在她手中。三、母亲所留遗物钱财,现在李娜手中,李娜也向我承认过,并表示愿意在法院调解中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宝泉与张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李志成、长女李娜、次子李云、三子李宇。李宝泉于1999920日死亡,张秀英于200415日死亡。李志成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辩称同意分割财产,认可原告所述父母死亡事件及亲属关系但其不清楚财产的情况,母亲张秀英生前也没有让他看过;父亲有一个箱子,房产证在箱子里,但不清楚箱子里其他物品是什么;对张秀英有工行养老费存折一事知情,但对其他财产均不知情;同意原告关于诉讼费共同分担的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李志成于201829日死亡,李志成与王桂鸿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李霞,王桂鸿于200883日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继承人李霞(李志成之子)为本案当事人,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18528日到庭述称其认可原告给付李志成一枚约6g金戒指、且李志成已转交给他本人的事实,李娜当庭表示同意将该戒指给予李霞。经与双方核实,原被告均认可该金戒指价值3000元。

 

庭审中,李云200417日被告李娜及其女儿打开父母遗留的箱子取走相关财物,李志成亦称200417日,李云儿子在家,大家在西屋说话时,李娜的女儿撬开了李宝泉的箱子并取走了房本,因此打电话报警。对此李娜认可系其女儿打开箱子的事实,但称箱子里只有一个房屋产权证和三个存折,现均在李娜手中,且已打了条。对该报警情况,本院于20181022日到丰台镇派出所查询,但派出所未查询到相关报警记录。

 

李娜为证明遗产中存款的实际情况,向本院出示了手写单据三份及银行存单、存折明细等证据,证明其已将其持有的张秀英名下存款金额取出存入自己名下账户中,并证明其现在金额。其中:1、张秀英名下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于20091114日销户,取出18780.67元,结余0元。20141114日,李娜名下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销户,显示本金18780.67元,税后本息合计21717.91元。同日,李娜名下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开户,存入及余额均为21717.91元;2、张秀英名下账号为:×××北京银行基本医疗保险账户2004130日余额204.77元,20091118日支出215.29元,余额0元;李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于20091119日存入112.50元,余额215.77元;3、张秀英名下020020560100824556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031125日余额44.87元,2009616日累存1879.42元,余额1924.29元,同日累取1214.27元,2009716日、818日、916日、1016日、1117日各有线支出18元,2013621日累取612元,截至20131221日结余13.52元。

对此,李娜述称张秀英尾号3849存折20091114日销户后取出款项存入李娜名下尾号1797存单中,后又转入李娜名下尾号0778定期存折中,截止20181030日,余额23305.99元;张秀英北京银行尾号9471存折余额215.29元转入李娜名下建设银行尾号0546账户,截至2018921日余额222.82元;张秀英名下尾号5560养老账户补登200312月和20141月养老金及企业补助,余额为1924.29元,后因一直扣减李云居住在丰台区兴隆五条3号有线电视收视费(包括2009616日累取1214.27元及2013621日累取612元),故至20131221日仅剩13.52元。对于上述证据,庭审中李云、李志成均称未见过三份手写单据,对存折情况不清楚;李云认为手写单据及银行明细可以看出李娜未经母亲张秀英授权及兄弟三人同意就擅自取款,侵害了兄弟三人的利益并称其使用电脑,没有电视,有线电视费用不应由其负担;李霞表示均不清楚情况。

 

庭审中,李云称其父的存单存款人为李宝泉,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本院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调取李宝泉、张秀英名下存款情况。经查,李宝泉在中国工商银行无存款,张秀英名下账号尾号为5560工商银行账户截至2017321日余额13.65元。20171226日,本院前往北京银行调取张秀英名下存款情况,该行工作人员答复张秀英在北京银行已无账户。

 

关于房产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另案起诉,不在本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李志成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其于201829日死亡,其妻王桂鸿已于200883日死亡。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李霞李霞为其合法继承人。故本院可以认定被继承人李宝泉和张秀英的继承人为原告和被告。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云要求分割李宝泉、张秀英遗产金戒指一枚(价值300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2000元)、银元一块(价值100元)、存款16万元(包括利息,至2017926日止)。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遗产中有金耳环和银元。关于张秀英名下账号尾号为5560工商银行账户中的钱款,李娜称已由歌华有线扣费至余额13.65元,因该费用由李云使用,因此要求由李云承担。由于该存折在张秀英去世后为李娜保管,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存折扣除的为原告所住房屋中歌华有线的费用,故对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就现查明的被继承人的存款,由李云李娜李霞李宇共同继承,每人各享有1/4。由于李娜已将张秀英名下存款取出,故由李娜李云李霞李宇支付相应款项。

 

对于遗产金戒指,李霞认可其父亲李志成给其一枚金戒指,且原被告双方均就该金戒指价值3000元达成一致,考虑到该金戒指现由李霞持有,故该金戒指由李霞继承,由李霞给付李云李娜李宇相应补偿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秀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的存款由李娜继承,李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的存款由李娜所有;李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李云李霞李宇6363元。

 

二、被继承人张秀英遗产金戒指一枚由李霞继承,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给付李云李娜李宇折价款各750元。

 

三、驳回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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