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律师靳双权——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后夫妻还贷的房产归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0

原告诉称

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光向李某丽支付补偿金115万元。

事实与理由:李某丽、王某光原系夫妻。2016127日,双方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婚内购买房屋两套,分别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及北京市大兴区2室。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王某光于201879日向李某丽出具补偿协议及借款条,承诺将李某丽一直居住的T小区房产变卖后给予李某丽补偿款以解决李某丽无处居住问题。补偿协议承诺20181030日一次性给付李某丽50万元补偿款。借款条承诺自201873日起每年130日还款给李某丽10万元及每月利息2500元,还款期限为五年。王某光至今未支付李某丽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光辩称,关于本案程序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期间为2年,李某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应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法律不保护。关于本案事实问题,本案所涉的S小区和T小区两套房屋的首付款来源均是王某光的父母,是王某光向父母借款,其中有一套T小区房屋本应为王某光父母购买,因其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有时会失意,故登记在王某光名下。S小区的房屋一直由王某光的母亲居住。

 

本院查明

李某丽与王某光于20123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127日协议离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权债务。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庆1号的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于20179月登记在王某光名下,共有情况载明“单独所有”。2018618日,李某丽作为王某光的委托代理人与买受人张某杰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光将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杰,房屋成交交割为15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70万元。

2013121日,王某光(买方)与张某芳(卖方)签订《二手房首付款交付确认函》,确认大兴区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屋)的交易价格为144万元,张某芳已收到王某光交付的首付款64万元。2013217日,王某光与李某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30年。201879,王某光与李某丽签订《协议书》,约定2号房屋归王某光个人所有,贷款由王某光个人偿还,与李某丽无关。该《协议书》经北京市志诚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关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王某光称1号房屋的购房款85万元由其父母给付,其未出资;2号房屋由其父母出资首付款65万元,贷款80万元,婚后至今以其工资偿还贷款。李某丽称购买2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王某光父母给了首付款65万元,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由王某光父母居住;1号房屋以夫妻住房公积金贷款80万,是以2号房屋的贷款用于购买1号房屋。王某光向本院申请调取其父母与卖房人张某军、张某芳的转账时间、金额。本院于审理中已经释明该内容不属于法院调取的内容,且不影响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和数额的认定。

李某丽主张王某光曾于201879日向其出具补偿协议及借条,承诺给付其补偿款,但未提交该补偿协议及借条予以证明。20181219日,李某丽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T小区派出所报警称家中欠条被盗。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T小区派出所为此对王某光进行了询问,王某光称:“我们当时协议离婚,我俩协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S小区2号的房子归我个人所有,T小区1号的房卖完之后我将卖方的钱给他100万,由于我当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我写了一张字据和一张借条给李某丽,字据的内容是等卖房的首付款下来我就给李某丽50万。另一张是一张50万的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是我向李某丽借款50万元,分十年还清,利息是每年1万元,每年我向李某丽还款6万元。

字据与借条是我们给北京市大兴区2号做公证那天写的,我当时要不写李某丽就不同意跟我做公证。字据和借条现在在何处不知道。T小区房屋的卖房款在我母亲名下的一张银行卡里。T小区房屋于2013年初购买,当时我已经和李某丽结婚了,T小区的房子属于我俩的婚后财产。我不打算履行我给李某丽写的字据和借条上的内容,因为李某丽要的钱太多了,我家人不同意给,所以我就将卖房款转移到我母亲名下了。”王某光称以上陈述是其自己说的,因为若其不承认派出所就要对其拘留,所以当时只能承认,公安机关存在胁迫行为,并要求调取T小区派出所对王某光审讯的视频录像。经我院电话与T小区派出所出警警官联系,该民警称录像职能保存3个月,故该证据无法调取。

经询问,李某丽称其主张的115万元款项的性质是财产分割款,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意见,因2号房屋及1号房屋均系双方婚后购买,双方协商让李某丽将2号房屋通过公证的方式给王某光,王某光才给其出具了补偿协议及借条,该115万元系房屋折价款,系作为王某光对李某丽的补偿;因没有现金,王某光承诺把1号房屋出卖后将上述款项给付李某丽。

 

裁判结果

一、王某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丽补偿款100万元;

二、驳回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T小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李某丽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王某光曾于201879日向李某丽出具补偿协议及借条,承诺给付李某丽补偿款100万元的事实。王某光称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存在胁迫行为,笔录中所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主张与公安机关职责不符,且其亦未能在公安机关问询后向相关部门反映其受胁迫的情况,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关于2号房屋婚后还贷情况的陈述,可以认定2号房屋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王某光与李某丽于201879日签订的关于约定将2号房屋归王某光个人所有的协议及相应的公证书,以及王某光在公安机关询问中所述的内容,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王某光与李某丽就双方共同财产达成了协议,即双方约定2号房屋归王某光个人所有,王某光向李某丽给付补偿款100万元。综上,法院依法认定王某光应给付李某丽补偿款100万元。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