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北京市朝阳区1室一居室房屋(以下称1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李某鹏、李某刚、李某慧、李某兰享有剩余房屋份额;2.确认原告对1号房屋享有使用权。
事实及理由:2011年3月10日,原告及李某鹏、其父李某刚、其祖母王某芳因拆迁取得1号一居室房屋。原告没有居住使用过1号房屋。原告与李某鹏于2014年4月6日离婚。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曾经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现因原、被告就1号房屋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刚、张某雯、李某鹏、李某慧、李某兰辩称:李某刚与张某雯系夫妻关系,李某鹏系二人之独子。原告与李某鹏于2014年4月6日离婚。李某刚之母王某芳于2019年2月24日去世,其继承人为李某刚、李某慧、李某兰。
1号房屋是李某刚拆迁安置的一居室房屋,为李某刚与张某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李某鹏名下。虽然登记在李某鹏名下,但根据家庭约定,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原告自述,其从未在1号房屋居住过,故不应作为拆迁权益人。原告与李某鹏如果婚姻关系存续,则有使用权,如果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再有使用权。五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某刚与张某雯系夫妻关系,李某鹏系二人之子。
王某芳系李某刚之母。诉讼期间,李某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芳无民事行为能力。王某芳于2019年2月24日死亡。王某芳配偶李某凤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李某刚与李某慧、李某兰系王某芳之子女。
2009年11月11日,李某刚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崇文区分中心签订的《崇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搬迁工程搬迁居民放弃货币补偿协议书》记载,李某刚在北京市“7号”有正式住宅房屋1间;“在册人口4人,分别为:户主李某刚、之母王某芳、之子李某鹏、之子妻”;李某刚自愿选择购买1号一居室及“2号二居室”等。
2009年11月11日,李某鹏与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崇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搬迁工程异地安置到H小区购房合同》,约定1号房屋一居室为拆迁安置房;房价款121290元等。
1号房屋建筑面积52.98平方米,其所有权(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于2014年11月13日登记在李某鹏名下。该房屋被交付后,由李某刚、张某雯实际控制,原告与李某鹏未实际使用。
原告与李某鹏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1号“房屋来源为其父母所有房屋拆迁所得,购房款亦为李某鹏父母出资”,因该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故应另行解决并判决:1.准许原告与李某鹏离婚……
李某刚、张某雯、李某鹏提供落款为2012年4月16日《关于H小区房屋归属的约定》用以证明,1号房屋系李某刚与张某雯的财产,李某鹏仅有使用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补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原告与李某鹏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刚名下房屋适逢拆迁。原告与李某鹏及王某芳基于与李某刚的身份及共居关系作为在册人口列入被安置人员范围。1号房屋虽以李某鹏名义购买、所有权(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登记在李某鹏名下,但从房屋来源性质及购房款支付等情况综合判断,该房屋并非原告与李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作为拆迁安置人员,与李某鹏共同对1号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现因该房屋情况所限,原告的使用权利无法现实实现,而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就房屋使用费标准进行评估,故对原告主张的使用权补偿数额酌情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