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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房屋真实售价与合同价格不同算违法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山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海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山名下;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宗某为王某海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约,房屋成交价格为660万元。张某山是真实善意购房人,与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经给付购房款,并入住使用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价款是660万元,并不是网签合同上的27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山一直不能取得房产证。

 

被告辩称

王某海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无效。被告委托宗某作为代理人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但宗某接受委托后怠于行使权利,以低价出售涉案房屋,损害了被告权利。被告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宗某述称,北京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D公司与北京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出售位于北京西城区一房屋的买卖合同,王某海系涉案房屋的背户人,宗某是D公司员工。D公司与王某海签有协议,说明了王某海只是背户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16日,第三人H公司与北京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北京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52套房屋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受托人购买。

2012521日,北京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受H公司的委托,代理H公司向D公司销售北京市西城区一层共40套房屋,H公司(甲方)与D公司(乙方)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D公司购买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层共40套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019.44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屋用途为:住宅。甲方同意以25000/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乙方,总价款125486000元。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千七百万元,同时甲方向乙方移交4820套房屋的资料及转授权委托书。此后其他房屋材料与授权委托书依前述付款进度移交……;乙方在支付二千万元后可进驻该房,开展装修销售等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房屋由甲乙双方共管,待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包括结清了银行贷款本息后,所有房屋实际移交于乙方;甲方应在乙方付款3000元后一个月内协调办理原业主产权证,待付清法院欠款(即银行贷款本息)后两个月内协助乙方配合法院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新的买房人名下。

20121216日,H公司作为甲方,D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2521日就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的共40套房,总面积5019.44平方米的房屋,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协议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订立合同后甲方向乙方移交了4-820套房屋的原始资料,并将公证授权书转委托到郭军名下。从订立合同到现在乙方共计向甲方支付了3000万(具体以对账单数为准)。

201435日,D公司向王某海支付公证书费用20000元。

20161123日,宗某代理王某海与D公司指定的购房人张某山办理了网上签约手续,双方网签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海将其名下的803号房屋出售给张某山,该房屋成交价格275万元。王某海称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涉案房屋始终登记在其名下,不存在转让至其他第三人名下的情况,其没有义务配合D公司办理过户手续。803号房屋的产权由王某海与北京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售卖协议得来,对于购买该房屋的款项应为债权债务关系,与房屋产权无关。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山的起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海名下,但依据D公司与王某海之间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王某海认可其未出资购买803号房屋,其是803号房屋出名人的事实,同时同意协助D公司办理803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此后,王某海虽然反悔,但未提交证据推翻其之前自认的事实,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对王某海为803号房屋出名人的事实予以认定。故认为,王某海并非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仅因为其为涉案房屋的出名人。与张某山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当是D公司,张某山起诉王某海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诉讼主体错误,对于张某山的起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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