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王某军所留遗产进行分割(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号室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7号院内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B村2号院内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B村3号房屋一套)。
事实和理由:我是王某军的母亲,李某丽是王某军的妻子,王某军是王某军的儿子。王某军父亲于1987年3月27日去世,王某军于2017年11月3日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军去世后其财产未进行分割,故请求对王某军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丽、王某军辩称,不同意张某芳的诉讼请求,2号院内房屋是李某丽婚前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宅基地,是李某丽的婚前财产。R小区的房屋是小产权房,不应该进行分割。X小区的房子、2号院内房屋我方不同意张某芳方分得房屋,我方仅同意给予对方折价补偿。王某军的车祸赔偿款,其中肇事司机赔偿120万元,王某军的工伤保险赔偿62万元,王某军办理后事花费十几万元。
本院查明
张某芳与王某义(1987年去世,无遗嘱)原系夫妻,生育二子一女,即王某军、王某国、王某迎。张某芳与李某国(2017年去世,无遗嘱)后来再婚,李某国无子女,双方也未生育子女,再婚时,王某军、王某国、王某迎均已成年。王某军与李某丽于1994年1月1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某文。王某军于2017年11月3日因交通事故去世,无遗嘱。
北京市昌平区7号院现分为南北两院。庭审中,张某芳、李某丽、王某军均称该宅院系王某军2002年申请审批所得,2002年王某军在院落南侧建南房一大间,2011年王某军、李某丽将原有南房拆除,翻建为现有房屋;张某芳、李某丽、王某军均称B村2号院南院房屋无建房批示,且部分房屋超出王某军原宅基地范围。李某丽、王某军提交B村2号院2010年的《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显示,王某军经审批可翻建北房及东西房共8间。
李某丽、王某军提交1994年元月1日《契约》1份。张某芳称该契约所涉宅院为北京市昌平区B村2号院,是李某丽与王某军婚后共同购买;李某丽、王某军认可上述门牌号,但称该宅院是李某丽婚前购买,是李某丽的婚前财产。2011年左右,李某丽夫妇将院内原有房屋拆除,翻建为南房5间、北房5间,该次建房无建房批示。李某丽现户籍登记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B村2号院。
2007年12月10日,李某国与王某军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载明“李某国为王某军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因李某国年事已高,现经协议人双方协商一致,就李某国养老送终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便共同遵守。一.李某国的日常生活、生病就医及后事的办理由王某军负责。所需费用除李某国自有的支付外,不足部分由王某军承担。二、王某军对李某国尽上述义务,在李某国去世后,李某国将拆迁所得两居室其中的一套赠予王某军所有,李某国其他财产由张某芳继承。三.王某军与李某国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本协议生效。”李某国、王某军分别在上述协议上签字。
2009年5月19日,H公司(出卖人、甲方)与王某军(买受人、乙方)签订《回迁房认购协议书》,载明甲方所售房屋暂定名Y小区,乙方自愿购买高层1号房屋,该回迁房性质为住宅。2015年1月8日,上述房屋登记至王某军名下,房屋坐落为昌平区1号,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庭审中,张某芳、李某丽、王某军均认可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为400万元。张某芳称上述房屋是李某国、张某芳的回迁房,是赠与王某军个人的,故张某芳要求继承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李某丽、王某军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昌平区1号室房屋归李某丽、王某军所有,李某丽、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芳房屋折价款666666.67元。
二、北京市昌平区B村1号房屋由李某丽、王某军、张某芳共同居住使用,其中李某丽、王某军享有5/6的财产权益,张某芳享有1/6的财产权权益。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王某军因交通事故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故王某军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芳系王某军之母,李某丽系王某军之妻,王某军系王某军之子,三人均系王某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军的遗产。
就王某军的遗产范围,逐项分析如下,北京市昌平区7号院系王某军与李某丽婚后于2002年申请审批所得,院内房屋亦系王某军与李某丽婚后所建,故该宅院房屋属于王某军与李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出王某军的财产份额后,对王某军的财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因B村2号院北院内北房、西房有建房批示,对该两处房屋所有权予以分割;B村2号院北院内北侧地下室、南院二层楼房均无建房审批手续,仅处理房屋居住使用问题。北京市昌平区B村2号院内房屋系李某丽与王某军婚后于2011年所建,属于李某丽与王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出王某军的财产份额后,对王某军的财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因该宅院房屋无建房审批手续,仅处理居住使用问题。
北京市昌平区1号室房屋系王某军依据其与李某国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及与H公司签订的《回迁房认购协议书》所得,且《遗赠抚养协议书》未排除王某军配偶的权利,故该房屋系王某军、李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出王某军的财产份额后,对王某军的财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双方均同意该房屋市场价为400万元,不持异议。
北京市昌平区B村1号系李某丽与王某军婚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小产权房屋,法院仅就居住使用问题进行处理,在析出王某军的财产份额后,对王某军的财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需要指出的是,在对王某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时,法院对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合法权利凭证的房屋进行分割,不代表对该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