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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亲属签协议后否认安置权益?起诉履行助当事人获法院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雨(王建平 外孙女,王芳 之女)

被告:

王芳(王建平 长女)

王强(王建平 长子)

王军(王建平 次子)

王红(王建平 次女)

王丽(王建平 三女)

被继承人:

王建平(王芳、王强、王军、王红、王丽之父,2020 年去世)

李素兰(王建平配偶,1994 年去世)

其他亲属:

王贵(王建平之父,1970 年去世)

何秀英(王建平之母,1995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王建平与李素兰育有五子女(王芳、王强、王军、王红、王丽),王雨系王芳之女。1992 年,王建平一家因拆迁被安置到某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被安置人口包括王建平、李素兰、王雨、何秀英等 6 人。2000 年房改时,王建平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与子女及王雨签订《借款购房协议书》,约定购房款由王丽出借,房屋出售后扣除借款本息后由全体子女及王雨共同分配。王建平去世后,五被告通过公证继承房屋,王雨诉请确认其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安置与房改房购买:

1992 年拆迁协议载明被安置人口 6 人(含王雨),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之一,另一套由他人购买。

2000 年王建平使用本人及李素兰工龄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款 47290.9 元由王丽出借,出具《借据》约定年利息 4%。

协议签订与争议:

2001 年《协议书》约定:王建平去世后,继承人需先偿还王丽借款本息,剩余房款由五子女及王雨共同分配,王建平于 2014 年签字确认 “此协议是我的最终决定”。

五被告抗辩称王雨非房屋共有人,协议系胁迫签订,且王雨未实际出资。

公证与诉讼:

2020 年五被告通过公证继承一号房屋,王雨主张其因拆迁安置资格享有份额,提交拆迁协议、协议书等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王雨是否有权享有一号房屋份额

原告主张:作为 1992 年拆迁被安置人,一号房屋的取得考量了其安置资格,且 2001 年《协议书》明确约定其享有分配权,应确认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抗辩:王雨非房屋共有人,未实际出资购房,拆迁安置权益已过诉讼时效,协议系胁迫签订,公证继承已排除其权利。

(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协议由全体当事人签字,且王建平后期确认,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抗辩:王强提交病例、照片,称协议系胁迫签订,但未提供直接证据。

(三)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及份额分配规则

原告主张:基于拆迁安置资格及协议约定,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份额应按协议约定平均分配。

被告抗辩:王雨非法定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且协议未明确具体份额,公证继承效力优先。

三、裁判结果

份额确认:

确认原告王雨对王建平名下一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确认被告王芳、王强、王军、王红、王丽对一号房屋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驳回其他抗辩:

被告关于协议无效、王雨主体不适格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四、案件分析

(一)拆迁安置资格与房屋份额关联

根据《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登记在王建平名下,但其取得源于 1992 年拆迁安置,王雨作为被明确列入拆迁协议的应安置人口,其安置资格直接影响房屋面积及购买资格,属于对房屋形成有实质贡献的主体。法院认定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符合 “谁贡献谁受益” 原则。

(二)协议效力与意思自治原则

《协议书》由全体当事人签字,且王建平后期书面确认 “最终决定”,形成完整的权利分配合意。被告王强主张胁迫,但提交的病例、照片仅证明 1995 年曾有冲突,与 2001 年协议签订时间相隔甚远,无法证明胁迫事实,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份额分配的法律依据

协议明确 “共同分配”,在无特殊约定下应认定为平均分配。王雨基于拆迁安置资格及协议约定,与五被告同为协议当事人,享有同等分配权。法院结合拆迁贡献与协议约定,确认六分之一份额,既尊重历史安置政策,也维护了当事人合意。

(四)公证继承与协议效力的冲突解决

虽然五被告通过公证取得继承权,但公证仅处理王建平个人遗产部分,未考虑王雨的安置权益及协议约定。法院以协议作为更直接的权利分配依据,体现了 “约定优先于法定” 的民事法律原则,纠正了公证可能遗漏的安置补偿权益。

五、胜诉办案心得(原告视角)

(一)安置资格证据的核心作用

代理原告时,重点提交 1992 年拆迁协议,明确列示王雨为被安置人,证明其对房屋取得的实质性贡献,建立 “安置资格→权益关联” 的证据链,突破被告 “未出资即无份额” 的抗辩。

(二)协议条款的精细化解读

抓住《协议书》中 “共同分配” 的关键表述,结合王建平后期签字确认,强调协议系家庭内部对拆迁补偿、购房债务、遗产分配的综合约定,而非单纯借款协议,夯实份额主张的合同依据。

(三)时效与主体资格的抗辩应对

针对被告 “超过时效”“主体不适格” 的主张,援引《民法典》第 188 条(最长诉讼时效 20 年)及拆迁安置政策,证明安置权益属持续性权利,王雨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有效反驳程序抗辩。

(四)公证瑕疵的法律突破

指出公证仅处理法定继承部分,未涵盖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权益,利用 “协议优先于单方公证” 的法律逻辑,促使法院认可协议效力,避免公证结论对案件的不当影响。

本案启示:在涉及拆迁安置的房屋份额纠纷中,需优先固定安置协议、家庭合意等关键证据,结合 “资格贡献 + 协议约定” 双轨论证,突破登记公示的外观主义限制。同时,针对公证继承等抗辩,应从协议效力、权利来源等多维度论证,确保拆迁安置权益与家庭合意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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