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兰、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原告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事实和理由:2001年8月13日,原告李某军继母张某玲(原告父亲为李某瑞)与被告一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份,双方确认: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一因F小区项目建设,拆迁了7号房屋。双方同时确认了:该房屋在册人口为5人,实际居住人口为5人,分别是张某玲、李某瑞、王某华、李某军和王某兰。之后,原告继母张某玲依据拆迁安置方案取得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一套。
2008年原告父亲李某瑞去世,2020年1月原告继母张某玲去世。被告王某华、王某文均为张某玲婚前子女。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等要求对上述房屋有依法居住使用,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王某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房屋是我父亲王某祥位于M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房屋。涉案房屋是根据村民待遇,我妈代签的字,房屋是针对我个人分的,原告之前已经用我们的拆迁利益在燕郊买房了。
王某文辩称:拆迁时原告虽然在被拆迁房屋居住,但不代表房屋给原告,是大队给村民的补偿。
K公司辩称:这是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第三人无关,拆迁是张某辉挂靠在第三人名下的项目,具体事情不清楚,我们没有关于M村7号房屋拆迁资料。
本院查明
张某玲与李某瑞系夫妻,李某军系李某瑞与其前妻之子,李某军与王某兰系夫妻,王某华、王某文系张某玲与前夫王某祥之子女。
2001年8月13日,张某玲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K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F小区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7号居住的房屋。乙方现有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是张某玲、李某瑞、王某华、李某军、王某兰。
庭审中,王某华提交证据证明7号房屋之前产权人是王某祥,属于张某玲婚前个人财产,王某华因属于X村村民享有1号房屋所有权。
2020年8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记载,兹有我村村民王某梵,现住址通州区1号,因新生儿与其父王某华共同居住本址,该房产属王某华所有,是X村拆迁安置楼,王某华是X村老户村民,是此次拆迁安置人。
2015年2月26日,X村委会颁发的《房屋所有证》记载,本证所列房屋,经查实属于王某华所有,坐落北京市通州区1号。原告对《证明》和《房屋所有证》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系村委会制作,对《林权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依职权向X村村委会调取《拆迁补贴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北京市通州区X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原被拆迁人张某玲。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并结合本村拆迁安置楼(自住楼)的建设,本着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和谐发展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拆迁补贴安置的依据和范围,依据F小区项目建设,2001年8月13日与K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具体的补贴安置从2001年8月13日签订协议时,实际本村应享受补贴安置的被拆迁人为准。二、拆迁补贴安置的人员。原乙方(即被补贴安置的人员)的房屋或院落在马场,门牌7号,具体人员共5人,其中,享受补贴3人,张某玲、李某瑞、王某华,享受安置房2人,张某玲、王某华……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兰、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发生的纠纷。
本案中,李某军、王某兰称1号房屋是根据2001年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获得的安置房屋,其作为该协议中在册人口,对1号房屋具有居住使用权。根据查明的事实,1号房屋是王某华作为《拆迁补贴安置协议书》中享受安置房人员获得的安置房屋,且根据《拆迁补贴安置协议书》李某军、王某兰不享受补贴安置,故对于二原告主张对1号房屋具有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与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