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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子女出资购房登记父母名下子女去世后父母可要求儿媳腾房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子女,分别系长子张某强、次子张某君、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丽。被告赵某露与次子张某君系夫妻关系,张某君已于2019年去世。

现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一处,系2010年11月7日以原告名义,自W建筑公司购买的职工房。现该房屋由被告强行占有、强行居住,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某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事实为原告于2010年获得购房资格,因为原告和妻子都没有钱购买,将房屋的购房资格给了次子,所以次子借原告的资格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收房之后被告夫妻二人装修居住于涉案房屋,被告夫妻二人收房之后装修了涉案房屋、购买了家具、水、电燃气等各项费用,夫妻二人所生育的两个孩子均居住于涉案房屋10年之久,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属于借名购买的关系,原告没有出任何钱款,手里也没有购置合同及收据,也没有生活缴费的凭证任何原件,甚至没有任何本人亲笔签字,除了认购关系之外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对于涉案房屋有合法占有的权利,原告无权起诉,故不具备发起物权起诉的资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张父系张某君之父,张某君系赵某露之夫,2019年8月6日张某君死亡。2010年11月7日,张父(乙方)与W建筑公司(甲方)签订职工住宅认购协议书,就该房屋购房款张父陈述自己出资了100000元,剩余全部为张某君出资,赵某露称房款全部系其与张某君出资交纳。房屋交付后,2014年张某君、赵某露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了水、电、燃气等费用并实际居住至今。职工认购协议、房款收据及装修的相应材料原件均为张某君、赵某露持有。目前,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结果

驳回张父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认购协议、房款收据原件均在赵某露处,房屋交付之后亦为赵某露、张某君出资装修并长期实际居住使用,且张父亦认可部分房款为张某君出资,从上述证据及张父陈述可知张某君出资系基于购房的目的,并非单纯借款给张父购房,而购房的目的又在于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事实上张某君、赵某露亦实际居住于此,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张父未对此提出异议,此种情形下双方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关系亦或共同出资关系均系张父行使物权人权利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综上,在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张父直接起诉要求赵某露腾退房屋,法院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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