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律师靳双权——因违约金等详细内容未明确规定,违约后该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7112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孙某山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即被告,后原告与孙某山于2019528日协议离婚。原告名下原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属原告与孙某山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与孙某山经常发生矛盾,也无法共同居住,被告遂提出帮我们管理一号房屋,如果我们离婚,可以保留下该房屋,另外,被告会定期向原告及孙某山打款,并承诺保障原告及孙某山居住的权利。就此,原告同意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因为赠与需要交税,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了过户,实际并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后一号房屋于1127日签订合同当日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也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但被告没有按此前承诺的给原告打款,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一份承诺书,保障原告对一号房屋的权利,被告也不同意,因此现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就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确实没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就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进行的赠与,本案应按赠与合同进行处理。

 

本院查明

原告与孙某山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即被告。后原告与孙某山于2019528日协议离婚。

原告名下原有一号房屋,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原属原告、孙某山的夫妻共同财产。

后原、被告于20171127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一号房屋,购房款共计125万元。上述合同文本中除房屋地址、购房款数额等,房屋交付、违约责任、产权过户、税费等部分均为空白未填写。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实际并无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

后一号房屋于20171127日过户至被告名下。庭审中,原、被告认可被告未曾支付购房款。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唐某海、被告唐某山2017112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就原、被告于2017112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双方均认可并无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结合合同签订文本及合同履行情况,对此予以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无效,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需说明的是,就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各方可另行处理解决。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