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宋某军支付逾期迁户违约金1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4日,张某山与宋某军经北京L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宋某军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张某山,总价款268万。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了户口迁出时间及逾期迁户违约责任。张某山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于2013年1月22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宋某军直到2020年8月3日才将户口迁出。宋某军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
宋某军辩称:卖房的时候我们就提出不能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日期迁出户口,我们打算卖了涉案房屋以后再用售房款买一套房子,把户口直接迁到新买的房子中。卖房的时候房屋内有宋某军、韩某和韩某之子户口。张某山当时也表示买这个房子是用来过渡,户口不着迁入房屋内,所以张某山同意他户口迁入到房子里的时候通知我们,我们再把户口迁出。韩某母亲名下当时有一套房子,是有地方落户的。后来房子一直没买,韩某生了老二以后就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直接落户到涉案房屋中,派出所也没有要产权证原件。迁户的事情就搁置了,双方谁也没提。2020年8月3日,张某山电话告诉韩某涉案房屋已出售,要求把户口迁出。当天下午韩某就把上述五人户口都迁走了。韩某也曾询问张某山是否因为卖房产生逾期迁户违约金,张某山表示没有任何损失。张某山没有因为户口问题产生违约金,不同意张某山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2012年12月24日,张某山与宋某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山购买宋某军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加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总计268万元。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3年1月22日双方交易完成,张某山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张某山自认其户口于2013年4月18日迁入涉案房屋,后因卖房于2020年7月28日迁出,卖房未因户口而产生损失。宋某军及其亲属户口一直在涉案房屋内,2020年8月3日迁出。
宋某军表示张某山曾同意其不按合同约定迁出户口,但未提供证据。张某山对此予以否认。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山逾期迁户违约金三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宋某军及其亲属户口应自涉案房屋权属登记转移张某山名下后,在约定期限内迁出涉案房屋,否则宋某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宋某军抗辩张某山同意其不按合同约定迁出户口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张某山要求宋某军承担逾期迁户违约责任,予以支持。考虑宋某军收到张某山通知后已及时将户口迁出未给张某山造成损失,张某山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情形,酌定宋某军支付张某山违约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