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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亲房屋,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是否有诉讼时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1-1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吴女士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二原告折价款;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赵某英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赵某贤赵某贤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赵某文赵某英2017年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登记于赵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尚未依法分割继承。房屋的暂估价格为400万元。赵某贤2021年5月19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赵某贤继承的赵某英的遗产份额应系赵某贤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系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贾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赵某英2017年去世,赵某贤2021年去世。赵某贤去世前未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应视为放弃继承。自赵某英去世到赵某贤去世以及原告起诉均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赵某英生病20年,由被告全身心照顾,赵某贤未尽到相应照管义务。根据民法典,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吴女士作为被告的唯一赡养人,未尽到对赵某英和被告的赡养义务,故不应当取得赵某英名下的任何财产。原告主张分割的房屋由被告于1995年出资购买,原告陈述的房屋估价过高。

 

法院查明

赵某英贾女士系夫妻关系,赵某贤系二人之子。赵某贤吴女士2017年4月登记结婚,赵某文系二人之女。赵某英2017年9月死亡,赵某英的父母均先于赵某英死亡。赵某贤2021年死亡。赵某英赵某贤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1996年12月30日,赵某英与北京M公司签订《首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标准价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00年9月登记在赵某英名下双方当事人认可涉案房屋系赵某英贾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协商确定涉案房屋的单价为4.7万元/平方米。涉案房屋现由贾女士居住。

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吴女士赵某文主张房屋归贾女士继承所有,由贾女士支付折价款。贾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应该归其所有,无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贾女士陈述其系残疾人,年事已高,赵某英患病多年由其照顾。吴女士主张赵某贤婚前与父母共同居住,婚后住在同一小区,带赵某英就医,尽到了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由贾女士继承,贾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吴女士赵某文支付该房屋的折价款50万元和11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配偶、子女、父母系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登记在赵某英名下的涉案房屋系赵某英贾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的一半为贾女士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赵某英的遗产。因赵某英生前未留遗嘱,且其父母先于其死亡,故属于其遗产的涉案房屋的一半应由其配偶贾女士和儿子赵某贤各继承1/2。因赵某贤赵某英死亡后、赵某英遗产分割前死亡,生前未留遗嘱,现无证据证明赵某贤曾作出放弃继承赵某英遗产的明确意思表示,且赵某贤继承赵某英遗产的时间发生在赵某贤吴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赵某贤应继承涉案房屋的1/4份额属于赵某贤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即1/8份额由吴女士所有,其余的1/8系赵某贤的遗产应由赵某贤的配偶吴女士、女儿赵某文、母亲贾女士各继承1/24。

贾女士关于赵某贤已放弃对赵某英遗产的继承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经计算,涉案房屋的19/24份额由贾女士继承,4/24份额由吴女士继承,1/24份额由赵某文继承。依据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单价,涉案房屋的价格为3 126 440元。因本案分割的是赵某英的遗产,综合考虑当事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当事人关于房屋分割方式的陈述、贾女士长期与赵某英共同生活并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贾女士继承,并酌定贾女士分别向吴女士赵某文支付折价款50万元、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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