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张某文与张某武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房屋登记。
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27日及4月1日张某文及孙某杰、王某强分别共同向陈某峰借款162万元及60万元。借款到期后没有按约定偿还,陈某峰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张某文及孙某杰、王某强未履行给付义务,陈某峰申请强制执行,后执执行中查到张某文在2020年4月24日将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S室,及-2层A车库转让给张某武(系张某文的哥哥),楼房转让价1642000元,车库转让价138000元。
据陈某峰调查了解,该房市场价约500万左右,车库25万左右。其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该转让行为系低于市场价转让房产,致使陈某峰的债权无法实现。
被告辩称
张某文辩称:不同意陈某峰的诉讼请求。222万元本身不是我用的,是其他人用的,其他人承诺还款,但是没有还款。涉案房屋是肖某君买的,我没有支付购房款,房屋实际也是肖某君居住的,房屋过户给张某武是因为肖某君知道我被起诉执行了,怕影响自己的房产,找到了张某武背户,过户费也是肖某君出的。
张某武辩称:对于房产过户到张某武名下的事实认可,但是房产是肖某君购买的,借名买方并不违法,这个房产本身就不是张某文的房产,所以过户登记并没有损害陈某峰的利益。
肖某君辩称:涉案房屋是肖某君的房产,房屋购买时间是2013年,总房款是238万元。肖某君购买房屋的时候本来预计是支付50%首付款,剩余50%贷款,后来协商需要贷款的时候,因为贷款需要夫妻签字,张某文妻子不同意,所以肖某君支付了全款,房屋登记在张某文名下。购房款238万元分别两次支付:2014年1月3日支付166万元(其中120万转账给了案外人
张某辉后由张某辉账户支付、46万元现金支付)、2014年11月14日现金支付了723506元。房屋购买之后,居住、装修、物业费的支出都是肖某君负担的。张某文知道张某文涉及诉讼,所以找到了张某武背户,过户费用也是肖某君承担的,肖某君与张某武签署了借名买房的协议。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是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涉案的房屋本身不是张某文的,不影响陈某峰的原本债权利益。
法院查明
关于陈某峰对张某文享有的债权一节:2020年2月,陈某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了王某强、孙某杰、张某文两个案件,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确认“被告王某强、孙某杰、张某文于2021年3月31日前返还原告陈某峰借款本金16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被告王某强、孙某杰、张某文于2020年10月1日前返还原告陈某峰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强、孙某杰、张某文未履行付款义务,陈某峰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执行到位标的186322.6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13677.37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强、孙某杰、张某文未履行付款义务,陈某峰申请了强制执行。2021年9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2万元(不含利息),执行费186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24日,张某文与张某武签署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文向张某武出售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S室的房产,房屋售价为1642000元,买受人于2020年4月24日前支付购房款。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S室的房产由张某文名下过户登记至张某武名下。张某武未向张某文支付相应1642000元购房款。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武、肖某君均主张北京市大兴区S室的房产实际系肖某君于2013年全款出资购买,实际权利人为肖某君,肖某君与张某文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由肖某君居住,后肖某君又与张某武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故涉案房屋由张某文名下过户登记至张某武名下。
为证明其主张,肖某君提交了以下证据:1.案外人张某辉的银行卡流水,显示该银行卡在2013年12月13日当日现金存入50万元,他行转入70万元……于2014年1月13日消费支出120万元,肖某君主张该120万元系其个人支付至张某辉账户,2014年1月13张某辉将120万元用于代肖某君支付购房款;2.2014年1月3日,北京M公司出具的房款项166万元的发票,其上载明付款人为“张某文”,2014年11月14日,北京M公司出具的房款项723506元的发票,其上载明付款人为“张某文”;3.北京M公司出具的五份收费证明、收据及张某辉的银行卡相应缴费流水……,数据载明收款项目为物业费、车费。
4.张某武与肖某君于2020年4月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载明肖某君以张某武的名义购买北京市大兴区S室的房产。5.案外人周某雁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欲证明2020年4月24日房屋由张某文过户至张某武名下时,系周某雁代肖某君缴纳了相关房屋过户税费。
张某文提交了其名下的银行部分银行流水,欲证明其未支付购房款。
另经当事人确认,张某文、张某武系亲兄弟关系,肖某君与张某文、张某武系表兄弟关系,张某辉与张某文、张某武系堂兄弟关系。
裁判结果
一、撤销张某文、张某武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的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撤销张某文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S室的房产转移登记给张某武的过户登记,恢复该房屋登记至张某文名下;
三、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峰律师费损失5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调解书确认,陈某峰系张某文的合法债权人,其债权至执行终结未获清偿。现陈某峰要求撤销张某文与张某武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相应房屋过户登记行为,张某文、张某武、与肖某君抗辩称,涉诉房屋系肖某君借用张某文的名义购买,后肖某君又与张某武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指示涉案房屋由张某文名下过户登记至张某武名下,并据此主张张某文不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故房屋由张某文名下过户登记至张某武名下未损害债权人陈某峰的权益。
就此争议问题,在陈某峰对张某文的债权确认之时,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文名下时,张某文、张某武、肖某君抗辩肖某君与张某文存在借名买房约定、与张某武存在借名买房约定,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肖某君,但鉴于张某文、张某武、肖某君及案外人张某辉的亲属关系,肖某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本人交纳了房屋购房款及实际居住于房屋地址,张某文、张某武、肖某君据此主张对抗陈某峰的债权,证据证明效力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借名买房的情形下,出名人取得了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房屋原则上就系出名人的责任财产。基于物权公示的基本效力,非进行登记的隐形权利原则上不得对抗执行债权人,借名人因此而承担了丧失其借名所购房屋权利的风险,涉案房屋系张某文的责任财产。在其负有对陈某峰的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张某文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过户给张某武,且未支付对价,该行为已经对陈某峰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故陈某峰有权要求撤销张某文、张某武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权要求撤销张某文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S室的房产转移登记给张某武的过户登记行为。
就陈某峰主张张某文赔偿陈某峰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提交了代理协议及发票,具有事实及法律基础,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