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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登记己方名下,对方主张共同购买,占用房屋不愿搬家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0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腾退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现在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本案房屋腾退给原告,但是被告无理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是被告和原告共同买的,不存在房屋占有使用费,也不同意腾房。

 

法院查明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实际控制使用。涉案房屋原以刘某芬之妹刘某洁的名义购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为170万元,2012年2月23日过户至原告名下。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被告不同意腾退,理由是认为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对此被告提交了一份时间为2011年8月11日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向原告转账29万元,被告主张该笔款项为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款。原告认可该笔转账款项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被告主张的该笔款项系购买涉案房屋的出资款,原告主张该笔款项系被告偿还的欠款。针对该笔款项,本案被告(秦某杰)在2021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本案原告(刘某芬),要求本案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本金包含该笔2011年8月11日转账的款项29万元和现金1万元),在该起案件中被告提交的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和理由为:秦某杰2011年8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了29万元给刘某芬,另外1万元用现金方式支付给刘某芬用于购房。

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也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分配该房屋的增值收益。此后该房屋一直由秦某杰照看,但在2020年6月份刘某芬起诉秦某杰腾退房屋和支付租赁费用,所以秦某杰只能要求刘某芬返还当年借用给刘某芬买房的本金和利息。本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某杰(原告方)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另查一,2020年原告曾以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双方在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腾退涉案房屋、支付租金和使用费等。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在该判决载明:“据以查明的事实,刘某芬秦某杰曾为恋爱关系。2013年8月1日双方虽然签订过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从合同的文本来看,双方对租赁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租金的给付方式、时间等重要条款均未予约定。

刘某芬陈述合同履行的过程来看,其主张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将房屋交付给秦某杰,但就此未能提供证据,且现有证据显示刘某芬秦某杰有多笔经济往来……综合上述案件情况,以及双方的关系、双方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争议以及刘某芬多年来未向秦某杰索要租金等情节,本院无法认定刘某芬秦某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秦某杰持续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是源于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刘某芬以该协议为据要求秦某杰支付2019年7月31日之后的房屋租金、占用费,并要求秦某杰腾退房屋,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另查二,本案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再次起诉本案原告,要求刘某芬立即偿还秦某杰借款本金778622元。本院已受理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裁判结果

秦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腾退完毕并交还给刘某芬

 

房产律师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以物权权利人请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主张曾对涉案房屋进行过出资,但被告又在此前的诉讼中自认该笔款项为借款,前后陈述反复矛盾,且被告在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或其他权益,根据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原告为单独所有。故原告以物权权利人主张要求被告腾退,被告理应予以腾退,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自2012年3月至被告腾退的占有使用费,考虑到双方曾经的特殊关系、双方在多年的交往中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和转账记录、原告在另案中自认被告曾支付过租金等因素,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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