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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亲属间名为买卖实际没有发生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0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室的房屋归刘某杰全部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刘某贤吴某云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即刘某杰刘某鑫。位于涉诉房屋系刘某贤吴某云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贤吴某云经协商,将上述房屋赠与刘某杰2021年8月12日,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是刘某贤提出以买卖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交易大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税款。刘某杰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2021年8月20日,刘某贤因病去世。2021年9月8日,吴某云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刘某贤刘某杰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双方均表示不存在真实的买卖行为,法院判决刘某杰刘某贤2021年8月12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诉房屋现已恢复登记至刘某贤名下。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刘某贤吴某云刘某杰一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过户手续,能够证实,该二人是愿意将房屋过户给刘某杰的,签订买卖合同也是家庭内部成员进行过户的常见方式,所以刘某贤刘某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影响双方之间赠与行为的效力。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刘某贤吴某云刘某杰之间赠与行为有效,顺义区A室房屋归刘某杰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云辩称:涉诉房屋是吴某云刘某贤的婚内财产,涉诉房屋一直是刘某贤居住,刘某鑫吴某云不在此居住。吴某云不同意把涉诉房屋赠予给原告,办理过户时吴某云不知道,吴某云在过户大厅里没有办手续。

 

法院查明

刘某贤吴某云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名子女,即女儿刘某鑫,儿子刘某杰1995年,刘某贤吴某云购买涉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刘某贤名下。2021年8月12日,刘某贤刘某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刘某杰名下。2021年8月20日,刘某贤因病去世。

2021年10月12日,吴某云刘某杰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确认刘某贤刘某杰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杰承担。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杰刘某贤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杰刘某贤2021年8月12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涉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2021年12月2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如下:刘某杰刘某贤2021年8月12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21年12月27日,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某贤名下。

刘某杰主张刘某贤吴某云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某杰名下,系刘某贤吴某云将涉诉房屋赠与刘某杰,故主张涉诉房屋归刘某杰所有。吴某云辩称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办理手续,也未将涉诉房屋赠与刘某杰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本案中,刘某杰主张其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系基于刘某贤吴某云将涉诉房屋赠与刘某杰吴某云辩称其未将涉诉房屋赠与刘某杰,故刘某杰应先解决赠与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效力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现刘某杰直接要求确认涉诉房屋所有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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