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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再婚家庭男方去世后,女方与继子女关于遗产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0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峰与前妻高女士共育有两个子女,之女为赵某娜、之子为赵某浩。高女士于2000年因病去世,2000年8月30日赵某峰与我登记结婚。赵某峰于2013年因病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1998年4月20日北京某单位分给赵某峰的,赵某峰折算其工龄后支付全款购买该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该房屋属于赵某峰与其前妻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高女士于2000年2月8日去世后,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作为高女士的遗产,应由赵某峰、赵某娜、赵某浩各自继承该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赵某峰本拥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加上继承的来的六分之一,共拥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

赵某峰于2005年立下遗嘱:“我主动自愿将一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及其属于我份额的财产在我死后由我爱人贾女士继承,”。我曾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二属于我,六分之一属于赵某娜,六分之一属于赵某浩。因我名下无其他房屋,诉争房屋是我唯一住所,自赵某峰去世后,我与二被告关系十分紧张,故涉案房屋无法处于共有状态,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我一人所有,我向赵某娜、赵某浩各支付房屋六分之一的折价款。

 

被告辩称

赵某娜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的儿子也已经长大成人,急需住房,赵某浩至今也没有自己的住房,一直住在出租屋内。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赵某浩辩称:我的意见同赵某娜的意见。

 

法院查明

赵某峰与高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个子女即赵某娜和赵某浩。高女士于2000年去世。2000年8月30日,赵某峰与原告结婚。赵某峰于2013年1月8日去世。

1998年12月10日,赵某峰与北京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北京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由赵某峰购买该单位出售的涉案房屋。2004年赵某峰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2005年6月19日赵某峰立遗嘱,自愿将涉案房屋属于其份额及其属于其份额的财产在其死后由原告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扰、分割。

2013年原告曾起诉赵某娜、赵某浩、赵某贤(赵某峰之父),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其要求分得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赵某娜、赵某浩各得到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并要求涉案房屋的阳台部分归其所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评估,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025500元。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赵某峰在去世前,自书了一份遗嘱,该遗嘱系被继承人赵某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遗嘱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被继承人赵某峰去世后,对于其个人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故本院作出判决涉案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归原告所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归赵某浩所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归赵某娜所有。

审理中,原告称其没有住房,且无法与二被告共同使用涉案房屋,坚持要求将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其同意按照二被告对房屋享有的份额给付折价款,二被告对此表示不同意。对于房屋现价值,原告在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并同意以2013年确定的市场价值1025500元为准。二被告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贾女士所有;

二、原告贾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娜折价款十七万零九百;

三、原告贾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浩折价款十七万零九百。

 

房产律师点评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在被继承人赵某峰去世后,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已经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即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二被告各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现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并同意给付二被告折价款。考虑到原告与二被告曾因遗产继承问题诉争至法院,且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给付二被告折价款较为适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以2013年评估房屋现价值作为参考并根据二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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