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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勤、陈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被告周某燕的父母,周某燕与王某英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二原告欲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而当时二原告已48岁,又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贷款,此时周某燕户籍在北京,具备银行贷款资格。经同周某燕协商,由原告借用周某燕名义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房屋总价共计:458859元。购房首付款、税费以及房屋贷款、房屋装修等费用均由原告支付,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被告周某燕再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后,二原告以给周某燕自己的银行卡使用的方式支付给周某燕,并以周某燕的名义向开发商交纳。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系以被告周某燕名义签订,但所有银行按揭贷款都是二原告负责偿还。现涉案房屋已具备交易过户条件(2018年两位原告已落户北京),房屋贷款于2019年9月还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遭到被告拒绝。综上,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燕辩称,认可原告陈述事实,当时确实是周某勤、陈某霞借我的名义买的房子,房价、贷款后续的都是周某勤和陈某霞他们支付,还贷的。我们也没怎么去过那个房子,所以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是我的爱人可能有一些意见。
被告王某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周某勤、陈某霞购买房屋、支付房款、还贷的事实,周某燕是独生子女,我认为没有必要这么做。
法院查明
周某勤与陈某霞系夫妻,周某燕系二人之女。周某燕与王某英系夫妻。2005年10月13日,周某燕与北京市C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总金额458859元。以周某燕名义办理该房屋抵押贷款合同。2007年10月31日,一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周某燕名下。周某燕与王某英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一号房屋贷款于2019年7月前偿还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系周某勤、陈某霞借周某燕名义购买,房屋首付款、贷款等费用均系周某勤、陈某霞支付,房屋一直由周某勤、陈某霞居住使用,房屋归周某勤、陈某霞所有。现周某勤、陈某霞取得北京购买房屋资质,但王某英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周某勤、陈某霞名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某燕、王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勤、陈某霞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周某勤、陈某霞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应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周某勤、陈某霞与王某英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现周某勤、陈某霞取得北京购买房屋资质,且房屋抵押贷款登记已注销,故对于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英关于没有必要变更产权登记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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