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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父母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迁,部分子女主张建房时其出资,其他子女不认可要求分割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文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妹关系,一号院和二号院,系原、被告父母杨某贤、宋某遗留的祖产业。父亲杨某贤于2009年去世,母亲宋某于2012年去世。两个遗产院因母亲宋某在2012年才去世,并未进行继承分割。

2010年改造拆迁,2012年8月在原告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第一、第二被告竟然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选购了安置房。

现第一、第二被告将拆迁款和房屋全部据为己有,对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却只字不提。原告请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分割一号院内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86903.17元和二号院内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9540元,继承母亲的安置房面积之六分之一和周转房费4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杰、杨某旭辩称:本案不存在法定继承,因为已经进行了分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本案原告漏列了当事人,拆迁安置人有六人,原告只诉杨某杰、杨某旭,侵犯了其他人的权益。

被告杨某涛、杨某坤、杨某辉辩称:认可1988年分家的事实,尊重法庭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杨某贤(已于2009年过世)与宋某(已于2012年过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杨某坤、杨某文、杨某辉、杨某杰、杨某旭、杨某涛。

查明,自“农村社员盖房占地申请书”中有关内容显示:1983年至1984年间,杨某贤申请翻建房屋(即现地址二号院,以下简称二号院);另,自“翻建房屋申请表”中有关内容显示:1988年3月,杨某贤再次申请翻建房屋(即现地址一号院,以下简称一号院)”。

查明,2012年7月29日,杨某旭(乙方)与村民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a村委会)就二号院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确权宅基地面积298.42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3人,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产权人:杨某旭、之妻:之女:杨某兰、之女婿:……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3342943元,购房总款(回迁安置房)为人民币880400元”。

2012年8月1日,杨某杰(乙方)与a村委会达成就一号院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确权宅基地面积329.92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为:产权人:杨某杰、之母:宋某、之妻:刘×、之女:杨某慧、之女婿:王×、之外孙:王×1……,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3721752元,购房总款(回迁安置房)为人民币1172186元。”

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以杨某贤名义申请之二处宅基地:其中,二号院由杨某旭一家和各方当事人之伯父杨某贵一起居住;一号院由杨某杰一家和杨某贤及宋某一起居住。

本案庭审中,被告杨某旭表示二号院系其于1983年进行翻建,翻建后一直居住至拆迁,原告杨某文表示杨某旭并未一直居住在二号院;被告杨某杰表示一号院系其进行翻建,翻建后一直居住至拆迁,原告杨某文对此表示认可。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文、被告杨某坤、被告杨某辉、被告杨某涛每人人民币各十三万元。

二、被告杨某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文、被告杨某坤、被告杨某辉、被告杨某涛每人人民币各七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二号院和一号院均系以被继承人杨某贤名义申请之宅基地,但应当指出我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之名义申请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城市区域内兴建的商品房之产权人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并建设房屋,是为了解决该宅基地申请人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全部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

同理,在之后随着京郊农村城市化改造进程的推进,在宅基地及其地上物之拆迁安置和货币补偿问题上,亦是将该宅基地及其地上物的拆迁补偿与该处所涉户籍登记结合实际居住人口的安置及补偿问题相结合,来相应进行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

本案中,涉案之一号院和二号院均系由被继承人杨某贤作为宅基地申请人申请建设和翻建,被告杨某杰、杨某旭均表示他们各自居住的院落系他们自行翻建,结合二人在房屋翻建时的年龄,婚姻和家庭实际状况,同时,考虑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他们参与翻建房屋的证据等情况,法院在涉案房屋被拆迁后的补偿款的分配上,综合前述因素酌情予以考虑。

此外,由于被继承人杨某贤与宋某均已先于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署之前即已过世,同时,被继承人宋某在过世后仍在一号院之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以被拆迁安置人口之身份进行了明确载明且也享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待遇,故在相应之遗产分配上应予以适当考虑。

综上,对原告杨某文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考虑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和实际情况,结合前述所述之内容,酌情予以处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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