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夫妻申请两限房时也加上子女名义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0-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林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07 年登记结婚,后于 2013 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中,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但由于该房屋是两限房,房屋所有权证书还没有办理下来,法院不予分割房屋所有权,当时法院只是判决处理原、被告双方在该房屋中居住使用事项。现在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已于 2014 12 1 日办理完成,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 79.56 平方米。该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首付款是用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存款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房贷借款合同也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后,双方也是共同还款,所以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现由于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所以原告认为该房屋应该归原告所有,在扣除土地收益金及剩余贷款后,原告给付被告剩余房产价值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与被告协商分割房屋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辩称:涉诉房屋是原告和我及孩子三个人的名义申请的,所以该房屋是我们三人的财产,应该分为三份。我认为房屋应该归我所有,我可以给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且当初买房也是考虑到孩子上学才买的现在的房屋,我和孩子目前住在我父母家,所以房屋应该归我所有。且我和原告还有共同债务,目前原告还没有按照之前的判决履行还款的义务,所以我认为原告不具备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

 

三、法院查明

 

林某与孙某于 2007 7 3 日登记结婚,2009 4 21 日生育有一子孙某浩。林某婚后以其与孙某、孙某浩一家三口的名义申请了北京市限价商品房,并于 2011 11 1 日与 A 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林某、孙某支付了首付款 217316 万元。2012 1 20 日林某、孙某与贷款人某银行、担保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 22 万元,借款期限为 30 年,自 2012 2 20 日始,林某每月从其在某银行的借记卡内扣划 1099 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

 

2013 年,林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双方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判决内容主要有……五、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的房屋,其中主卧室由孙某居住使用,次卧室由林某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过道由林某与孙某共同使用;……。

 

林某称在双方离婚时,因涉诉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法院仅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了分割,未对所有权进行处理。现在涉案房屋已于 2014 12 1 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故现要求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置。为此,林某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予以证实。

 

孙某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认可,承认该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但认为该房在申请时是以自己夫妻及孩子的名义购买的,因此认为该房屋应当属于三人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林某、孙某共同确认:涉诉房屋价值为 310 万元,因其为限价商品房,同意从中扣除土地收益金 93 万元;截止庭审之日止,涉诉房屋尚欠贷款 181304.23 元未清偿。

 

另,林某、孙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由自己给付对方折价款。经本院询问,林某表示自己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折价款给付孙某,并为保证自己会按要求履行义务,自愿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 50 万元。孙某表示自己可以在一年内将折价款付清。

 

四、法院判决

 

一、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林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林某自行偿还;

 

二、原告林某支付被告孙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一百二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执行。

 

五、案件分析

 

1. 房屋性质认定:

 涉案房屋虽在申请时使用了夫妻及孩子的名义,但孩子并未实际出资,购房款项及房屋贷款均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三人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依据:

 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子女抚养情况及各方的支付能力、意愿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折价款是合理的。

 

3. 价值确定与折价款计算:

 双方共同确认涉诉房屋价值为 310 万元,应扣除土地收益金 93 万元,未偿还贷款为 181304.23 元。法院据此计算出房屋实际价值,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为一百二十五万元。

 

六、办案心得

 

1. 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律师准确把握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虽然房屋申请时使用了孩子的名义,但孩子未实际出资,不影响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在财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2. 证据的充分准备:林某在诉讼中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据,证明了房屋的所有权情况以及取得时间。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房屋具备所有权处置条件提供了依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策略的合理制定:在诉讼过程中,林某表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折价款给付孙某,并自愿交纳保证金,展示了自己的支付能力和诚意。这种策略有助于法院在考虑房屋归属时倾向于林某。同时,律师通过分析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房屋的所有权。

 

总之,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运用法律依据,充分准备证据,合理制定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