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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老人后写遗嘱因字迹问题无效,按之前遗嘱进行遗产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3

在这起北京老人遗嘱纠纷案件中,后写的遗嘱因字迹存在不同而被法院认定无效,最终依据之前的遗嘱分配遗产。这一结果凸显了遗嘱订立过程中的严谨性和规范性的重要。

 

首先,字迹的一致性是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若字迹存在差异,可能引发对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愿表达的合理怀疑。

 

其次,对于多份遗嘱的情况,法律通常有明确的效力认定规则。在本案中,先遗嘱得以适用,反映了法律在维护遗嘱秩序和保障继承人权益之间的权衡。

 

这也提醒人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尽可能保证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清晰,如有条件,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同时,作为房产律师,在为客户提供遗嘱相关的法律服务时,必须详尽告知各种风险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客户的意愿能够得到准确、有效的表达和执行,避免类似的纠纷产生。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为三原告按份继承所有,三原告各占三分之一;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退其占有的西城区XXX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告母亲高女士去世,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XXX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父亲赵先生。2012年5月18日赵先生与被告杨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西城区XXX号。2016年前杨女士为了办理进京户口,对婚前财产作出书面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是赵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一切按赵先生遗嘱为准。”

2020年12月30日,赵先生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名下拥有房产1处,其具体情况如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本人去世后,上述财产(中属于本人的财产份额)均由赵某兰、赵某杰和赵某芳平均分成3份每个人继承其中的1份。……备注:本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

2021年6月2日,赵先生因病去世。综上,为尊重原告之父赵先生的遗愿,现三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确定房屋份额。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女士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40%份额归被告所有,2012年5月18日被告与被继承人结婚,婚后一直一起生活,感情良好,被继承人身体较差,一直由被告进行照顾,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将40%的份额分给被告。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先生与高女士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三人: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高女士于2007年10月29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杨女士与赵先生于2012年5月18日结婚。赵先生于2021年6月2日去世。

一、房产。

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XX号房屋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高女士。该房屋是高女士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10月15日,高女士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赵某杰作为其代理人办理上述涉案房屋产权证夫妻名称变更登记。2007年10月23日,涉案房屋产权人申请由高女士变更为赵先生;2007年11月2日,涉案房屋所登记的产权人变更为赵先生。在庭审中,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陈述高女士去世后未进行遗产继承和分割。

二、遗嘱。

杨女士与赵先生曾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内容为“甲方:赵先生。乙方:杨女士。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协议各自房产公证。甲方,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XX号。乙方:座落河南省郑州市。乙方办理户口,与甲方房产没有任何关系,一切按甲方遗嘱和法律规定为准,各自有义务照顾对方以后生活。杨女士”。

赵先生于2019年4月4日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本人姓名:赵先生,我自愿将我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做如下处分:处分的财产是一套房屋。房屋为我本人赵先生名下的,本人去世后将上述一套房屋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由长女赵某兰个人继承20%;由长子赵某杰个人继承20%;由次女赵某芳个人继承20%;由配偶杨女士个人继承40%。以上财产均为各继承人所有,不属于上述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立遗嘱人:赵先生2019年04月04日”。

2020年12月30日,赵先生再次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赵先生;本人于2020年月日在北京市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房产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1处,其具体情况如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2室房产1处,房产证号:XXXX号;二财产继承本人去世之后,上述财产(中属于本人的财产份额)均有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平均分成3份每个人继承其中的1份。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立遗嘱人赵先生日期2020年12月30日备注〈本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其中落款“12月30日”字迹颜色略浅于全文字迹颜色。杨女士认为遗嘱全文可能为赵先生所写,但是对于日期不认可为赵先生所写,修改处也没有赵先生的签字和手印,是赵先生的遗嘱草稿,并非正式遗嘱,赵先生曾经向杨女士表示房产由三子女中一人所有,房屋款项给杨女士一份,所以才形成了这份遗嘱草稿。

在本次诉讼中,杨女士申请对赵先生2020年12月30日的《遗嘱》最后一行落款日期中“12月30日”进行鉴定,确定该部分文字与《遗嘱》中其他内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函》,内容为“经我中心专家初检后,认为:本案属于老年人遗嘱笔迹鉴定,老年人书写笔迹受年龄影响,书写稳定性较差,对于此类案件鉴定,我中心需要与检材相差三个月内不同时间书写有相同字迹的比对样本至少十份,且样本书写特征应稳定,一致。本案样本材料经我中心审查,本案现有样本材料数量不足,缺少与检材标称时间相近的样本材料,现有样本比对条件不充分,不满足我中心样本比对条件,故对于本案鉴定我中心不予受理”。

庭审中,杨女士申请证人到庭陈述,主张赵先生将其遗产分为4份。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先生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XX房屋由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杨女士共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高女士与赵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高女士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所登记的原产权人为高女士,后变更为赵先生,但申请变更的原因是夫妻名称变更登记,并非高女士留有书面遗嘱将其名下房产份额由赵先生一人继承,夫妻之间产权登记的变更并不影响涉案房屋系赵先生与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故高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在高女士死亡后,因高女士生前未留有遗嘱,故高女士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赵先生、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共同继承,各继承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因此,高女士去世后,赵先生应占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五,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各占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逐一分析如下:

1.赵先生的两份遗嘱是否有效。无形式瑕疵的自书遗嘱应当首先推定为真实,遗嘱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除外。本案中,三原告一方持有2020年的遗嘱虽然全文显示书写较为流畅,但在正文内容中关于遗嘱订立时间具体月、日的表述上为空白,且在最后署名处2020年后面的“12月30日”字迹与全文字迹相比明显偏轻,无法确认全文与署名处的“12月30日”为同一时间所写,有增添的痕迹,故应由持有遗嘱的一方即原告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对“12月30日”与全文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无法确认自书遗嘱上的月、日为被继承人本人所写,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方承担,对于该份自书遗嘱,法院无法确认其月、日的真实性,应认定为无效。

因赵先生留有两份遗嘱,对于2019年4月4日的自书遗嘱,为赵先生亲笔书写、签名,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三原告对真实性亦未提出异议,故该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照该份遗嘱,赵先生对于房屋所享有八分之五,由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各占20%,由杨女士占40%,故赵某兰、赵某杰、赵某芳各继承赵先生享有的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由杨女士继承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

杨女士有收入来源,也另有房产,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其主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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