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男方故去,女方与继子女的遗产房屋分割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3

在这起北京的遗产房屋继承纠纷中,男方去世后,女方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争议。从法律层面看,首先要明确男方是否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对房产进行处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对于女方而言,其是否与男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和房产的贡献,都会影响其继承份额。而继子女是否与男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继承权以及继承份额的关键因素。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权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要关注亲情和家庭关系的维护,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公平合理且和谐的结果。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屋由我继承。

事实与理由:我与杨某刚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杨某涛。杨某刚与我婚前曾与前妻育有一女杨某娜,现更名为宋某。我与杨某刚婚后取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杨某刚名下。杨某刚于2020年2月19日去世,遗产未分割。现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遗产。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屋。事实与理由:我是杨某刚与吴女士的婚生女,二人于1987年离婚。吴女士婚前购买位于海淀区一号院落房屋,后房屋拆迁安置了位于海淀区W号房屋,考虑到房屋来源和贡献,杨某刚应占有较多份额。

 

被告辩称

杨某涛辩称,杨某刚残疾近十年,期间都是我和我母亲周某文照顾,所以我和周某文应该多分得遗产,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同意归母亲周某文所有。

 

法院查明

杨某刚与吴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杨某娜(后更名为宋某)。1987年7月20日,杨某刚与吴女士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宋某(杨某娜)由吴女士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1989年10月6日,杨某刚与周某文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某涛。2012年4月5日,杨某刚被认定为肢体残疾肆级。杨某刚于2020年2月19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杨某刚的父母均已先于杨某刚死亡。

2003年1月21日,杨某刚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杨某刚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杨某刚与周某文的工龄优惠。2003年2月19日,杨某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周某文主张涉案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并给付宋某、杨某涛相应份额的财产折价款,宋某表示同意。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均认可为390万元。宋某主张涉案房屋系杨某刚婚前房屋拆迁置换而来,杨某刚应享有较多份额,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杨某刚与吴女士离婚案件卷宗档案,证明双方在谈话笔录中约定房屋一人住一间,杨某刚分得的一间房屋在拆迁后置换为涉案房屋,后经过房改购买。2、买卖协议,证明吴女士于1981年5月向案外人购买位于海淀区一号后院砖房两间。

周某文、杨某涛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涉案房屋系周某文与杨某刚婚后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刚不应多占份额;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查,杨某刚与吴女士离婚后,宋某随吴女士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宋某称其成年之前与杨某刚曾见过几面,18岁生日时二人有通话和见面,此后二人未再联系过直至杨某刚死亡。周某文称其与杨某刚结婚后杨某刚与宋某没有来往,且从未见过宋某。

 

裁判结果

杨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屋由周某文继承所有,周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宋某房屋折价款19.5万元,宋某于收到上述折价款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周某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杨某刚与周某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使用了二人的工龄优惠,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宋某主张涉案房屋系杨某刚婚前个人房屋拆迁置换所得,杨某刚应享有较多份额,该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为杨某刚的遗产,由周某文、杨某涛、宋某继承。庭审中双方对房屋归属及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周某文、杨某涛主张其对杨某刚尽了较多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宋某成年后与杨某刚再无来往直至杨某刚死亡,未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宋某年幼时父母离婚且长期未与杨某刚共同生活,杨某刚身患残疾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在分配杨某刚的遗产时,周某文可以多分,宋某少分,由宋某继承杨某刚遗产的5%,杨某涛同意其继承份额均由周某文继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