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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老人遗嘱将房屋指定我继承,因部分子女不配合过户,我起诉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位于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我继承四分之三的份额,二被告各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父与周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周某峰、次子周某杰和女儿周某娜。周母于2011年7月5日死亡且未立遗嘱,现被继承人周父于2020年3月6日已去世,位于X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母去世时未立遗嘱,故涉案房屋属于周母二分之一的份额应依法分割,周父、周某杰、周某峰和周某娜作为周母的法定继承人,各继承八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2014年12月30日,被继承人周父在X遗嘱库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其去世后将所有的遗产由我继承,故属于被继承人周父二分之一的房屋份额以及从周母处依法继承的八分之一的份额,共计八分之五的份额都由我继承。因此我应继承四分之三的房屋份额。

 

被告辩称

周某娜辩称,不认可遗嘱,该遗嘱是假的,录像遗嘱不是2014年12月30日那天录的,那段时间我爸已经老年痴呆了,周某杰4月27日提交的证据,第213页2014年11月15日的医院诊断书写有语言不清,脑萎缩,正好是立遗嘱时间段的诊断证明,所以遗嘱上记载的精神状态和同时期医院记载他的精神状态是不一致的,当时我爸已经无行为能力,是老年痴呆了,当时我爸说他录过像,后来作废了。

周某杰把作废的遗嘱,变到了2014年12月30日。周某杰起诉时候交的材料里有一个是给X遗嘱库的说明,写有身体虚弱,无法自书遗嘱,无法正常办理登记。周某杰提交的X遗嘱库的遗嘱也没有我父亲的签名、日期及指印。录像中的话不是老人说的,都是专业的话,我父母结婚时间也是错的,录像和周某杰提交的遗嘱内容完全不一样。

2014年的时候我父亲名下没有房子,当时房子还登记在周某杰名下。周某杰以没有的房产立的遗嘱,当时是我照顾我父亲,他不可能出去,录像不是那天录的,是我父亲以前录的,拼接伪造的,而且录像里根本不是老人2014年的精神状态,录像是以前录的。

我父亲以前录过遗嘱,声明作废了,2013年9月8日我父亲给周某杰写的遗嘱复印件,2013年9月27日我父亲在这份遗嘱下面写了此遗嘱原件和录音、录像作废,因为原件在周某杰手里,我父亲手里是复印件,所以我父亲写了作废。

周某峰辩称,要求各三分之一分割。

 

法院查明

周父与周母生育周某峰、周某杰、周某娜三名子女。周母于2011年7月去世,周父于2020年3月6日去世。

2010年7月15日,周父按照北京市相关“房改售房”政策,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5月8日,周父与周某杰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某杰。同日,周某杰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2月17日,周某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父与周某杰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4年3月4日,本院做出判决书,确认涉案房屋系周父与周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父按照北京市相关“房改售房”政策,取得的房屋,周母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至今未解决,周父与周某杰在未征得周某娜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签订《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故法院最终判决《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8年,涉案房屋重新登记至周父名下。

周某杰提交X遗嘱库视频、《关于周父在X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的说明》等证据,欲证明周父于2014年12月30日在X遗嘱库立下遗嘱,内容为周父将其遗产交由周某杰继承。周某娜认为,当时涉案房屋并未登记在周父名下,周父于2018年3月才重新取得房本,故遗嘱应为无效。

周某杰称,法院于2014年3月做出生效判决,确定合同无效,故周某峰014年12月30日立遗嘱没有问题。周某娜并认为,周父当时没有行为能力,并向法院申请就周父在2014年12月30日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之后撤回鉴定申请。

鉴于周某娜对周某杰提交的X遗嘱库的遗嘱不认可,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X遗嘱库管理委员会调取了相关材料,该机构向本院提供了《周父在X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情况的说明》、周父精神评估报告单影印件、周父身份证影印件、周父影音资料见证人身份证影印件、周父影音资料登记现场照片影印件及周父于2014年12月30日在X遗嘱库影音资料过程的音频文件等相关材料。从音频文件来看,视频中有周父及两名见证人,现场另有一名工作人员对周父以及两名见证人进行询问,周父在录像中没有明确说录像当日日期,两名见证人陈述了日期。

周某杰称,2012年-2015年期间由周某杰照顾周父,期间周父以1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周某杰,但之后被法院判决无效,周父对此事很抱歉,故其在2014年12月30日以立遗嘱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还给周某杰。

周某杰另提交2013年9月8日《遗嘱》,欲证明周父表示涉案房屋及一切财产均由周某杰继承;周某娜对此不认可。周某娜提交证据,欲证明周父于2013年9月27日在前述9月8日遗嘱页下方备注“此遗嘱原件和复印件录像录音均作废无效”;周某杰对此不认可。周某杰提交2014年10月12日周父手写字据,欲证明周父当日手写“我给周某娜写的一切字据全部作废无效”,周某娜对此不认可。

对于上述对对方证据不认可的情况,本院依法向双方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鉴定。周某娜提交2019年2月15日周某娜与周父的录音,欲证明周父多次表示涉案房屋由周某娜继承,故要求按照该遗嘱对遗产进行分割。周某峰认可录音中是周父的声音,但提出周父在2017年就患有老年痴呆,且周某娜在录音中故意诱导,故对周某娜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周某娜主张自己尽到了唯一的赡养义务。周某杰称2012年-2015年8月一直是自己聘请保姆在照顾周父,2015年8月在周某娜的要求下,就将老人的银行卡等手续给了周某娜,由周某娜照顾周父,但期间周某娜三次将周父送往养老院,2018年开始周某娜阻止周某杰探望周父,故2019年周某杰起诉周某娜。

周某娜称因之前的保姆走了,又没有找到新的保姆,周某娜想让周父锻炼,故将其送到养老院作为过渡。周某娜并提交与周父的照片及视频;周某杰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但其称大部分都是周某杰照的,很多都是小时候拍的。

诉讼过程中,周某杰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确认涉案房屋诉讼节点市场价值717.08万元。周某娜对该评估报告不认可。周某娜提出自己对涉案房屋有8000元出资,其称当时其母亲说购房款太多了拿不出来,还差8000元,当时周某娜与父母同住,周某娜就说其在那住着就应该花钱买房,于是周某娜就把8000元现金放到周父的写字台上了,故周某娜要求先析出其应有的份额,并提交判决书,本院询问周某娜该判决书并未提及此事,周某娜称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了;

对于涉案房屋如何分割,周某娜要求继承房屋,给其他人折价款。周某杰也主张要房。

 

裁判结果

周父名下位于北京市X号房屋由周某杰继承所有,周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某娜、周某峰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96350元,周某娜、周某峰收到折价补偿款七日内,协助周某杰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周某杰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故周母与周父去世后,周某峰、周某杰、周某娜有权主张对周母及周父的遗产继承分割。

就遗产范围。首先,就涉案房屋,该房屋由周父于2010年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系周父与周母夫妻共同财产,该事实并经判决书确认,周某娜称其在涉案房屋有8000元出资且自己亦占有房屋份额,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就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周某杰主张按照2014年12月30日遗嘱分割,由周某杰继承周父的遗产;周某娜主张按照2019年2月15日周某娜与周父的录音进行分割,由周某娜继承周父的房产。首先,就周某杰主张的2014年12月30日遗嘱,该遗嘱实为录音录像遗嘱,依据法院向X遗嘱库调取的材料,可以证实该录像系周父本人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所录制,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录像过程中,周父虽然未明确当日日期,但从录像中见证人对时间的陈述,以及结合X遗嘱库出具的《周父在X遗嘱库登记保管影音资料情况的说明》,可以确定录像时间确为2014年12月30日。

周某娜称当时涉案房屋并未在周父名下,故周父提出涉案房屋归周某杰应属无效,但结合涉案房屋权属变化及诉讼情况,在2014年3月4日,法院已经判决周父与周某杰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截至2014年12月30日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当时,涉案房屋亦应回到最初的登记状态,为周父所有,当事人未及时申请涉案房屋产权的变更,不应影响该房屋实际产权情况,故法院对周某娜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周某娜称当时周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周某娜提出录像中周父陈述的其父母去世时间是错的,但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周某娜提出录像是以前录的,系拼接伪造,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对2014年12月30日周父所立录像遗嘱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对于房屋归属,周某娜及周某杰均表示要求继承房屋,给对方折价款,考虑到继承分割后,周某杰占绝大部分份额,故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周某杰所有,由周某杰向周某娜、周某峰支付折价补偿款。对于涉案房屋评估报告,周某娜虽不认可,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该报告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报告依法予以采信,按照该报告中确定的房屋价格,确定折价补偿款金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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