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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因债务转移未明确约定致使购房款支付产生纠纷的法律剖析与应对策略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 940,000 元。

2. 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给付剩余购房款的利息。

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为:2009 年被告称购买原告房屋,因双方系亲戚关系,故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 114 万元。现原告已将房屋过户至被告一(周某丽)名下,被告二(赵某娟)仅给付购房款 20 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故而诉至法院。

 

被告周某丽辩称:

周某丽与赵某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赵某英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周某丽属法律关系认知错误,其主张与事实不符。原被告间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周某丽已脱离与赵某英的合同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赵某英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赵某英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赵某英对周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娟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赵某娟称不知情房屋交易,赵某英诉状和周某丽答辩状对房屋交易价格存在明显不一致。周某丽答辩状中陈述赵某娟仅支付购房款 20 万不属实,2009 9 月分别给赵某英打了 40 万(一笔 10 万,一笔 30 万)。赵某英提出昌平的房子给赵某娟,赵某娟表示用 114 万购买,2009 9 月分别转款 10 万、20 万,此购房款并非替周某丽支付。2011 3 月,赵某英提出打欠条,写了 94 万的欠条,当时赵某娟不知房子已卖给周某丽并过户,后得知便未付款。在赵某英和周某丽的房屋交易中,赵某娟未参与。

 

针对周某丽的答辩状,赵某娟表示:1999 年,自己有一套别墅,2003 年至 2009 年借给周某丽居住,房子是毛坯,赵某泉进行了装修。2009 年让赵某泉把房子归还,商议 30 万,而非 150 万,写了欠条后房子退回,欠条写的是周某丽,不存在周某丽出 100 万给赵某娟装修别墅。三方商定 150 万装修款,三方是谁不清楚。赵某娟主动承担周某丽与赵某英房屋买卖合同之债,实际赵某娟不知二人房屋买卖,更不存在折抵,答辩状称折抵房款后又写欠条、给现金,是在拼凑 150 万装修款数额,赵某娟仅支付过 10 万元(2010 10 5 日支付给赵某泉,用于偿还 30 万),不存在 150 万补偿款。

 

2007 年之前,此款项已还清(银行转款,总数超 30 万,为 380,600 元),赵某娟未仔细算账便给付。本案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债权形成与赵某英提起本案诉讼间隔超十年。在本案审理期间,赵某英虽主张基于亲属关系,节日见面时曾提起,但周某丽、赵某娟均当庭否认,赵某英也未举证证明,其未超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足采信。

 

虽前述民间借贷诉讼案审理部分涉及房屋买卖事宜,但根据开庭笔录,赵某英在该案中要求赵某娟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且其在履行口头协议时将房屋过户给周某丽,不能再过户给赵某娟,其违约在先致合同履行不能,无权主张赵某娟继续给付购房款。因民间借贷诉讼案未涉债务转移、债务转移追讨等,不产生本案诉讼时效顺延的法律后果。据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赵某英的诉讼请求和周某丽在本案中的主张。

 

法院查明:

2009 9 28 日,出卖人赵某英与买受人周某丽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 710,000 元。附件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中写明“以上房款全部由本人支付给赵某英与周某丽无关。”后有赵某娟签字(时间为 2009.9.29)。周某丽于 2009 10 26 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另,2009 9 23 日形成证明一份,载明“周某丽购买赵某英的房子,所有款项和费用都由赵某娟全部支付。特此证明”,卖房人签字处有赵某英签字,付款人签字处有赵某娟签字。赵某娟对证明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签字及内容有异议,但鉴定结果显示“赵某娟”签名为同一人书写。

 

赵某英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赵某娟,要求偿还赵某娟于 2011 3 13 日所写欠条的借款(“今借赵某英人民币玖拾肆万元整,最晚陆年还完。自 2011 3 13 日至 2017 3 12 日还清”)。

 

在案件中:

赵某英主张该借条系赵某娟于 2011 2 月底左右打电话表示做生意用钱,借款 100 万元。

 

赵某娟称借条确系本人所写,但赵某英所述其他内容不实,赵某英未交付款项。赵某娟称 2003 年让赵某泉住其在海淀的房屋,2009 年赵某泉表示不再居住,因居住期间装修要求付款,第一次说 120 万,第二次说 150 万。

 

2009 年,赵某英将昌平的一套房与赵某娟和赵某泉协商作价 150 万元,赵某娟当时无法支付给赵某泉,赵某英主动替赵某娟将房屋先给赵某泉并过户,房屋手续办好后赵某娟给赵某英写了欠条,相当于赵某英替赵某娟给了赵某泉 120 万,赵某娟还欠赵某泉 30 万,赵某娟也给赵某泉打了欠条,30 万已还。2009 年赵某英将房屋抵给赵某泉 120 万并办理手续,2011 3 12 日打欠条前,赵某娟已支付给赵某英 30 万元和 10 万元房屋过户费,还剩 90 万元,因赵某英称过户另花 4 万,故形成 94 万。

 

在第二次审理案件中:

赵某英主张赵某娟让其住海淀区别墅,二人协商装修事宜,赵某泉装修并居住五六年,赵某娟爱人不知,知晓后要求要么要房要么离婚。赵某娟与赵某泉协商,因赵某英房子闲置欲卖,赵某娟询问能否购买,赵某英让其出价,赵某娟表示先给 20 万。2009 9 26 日,赵某英将房屋配合赵某泉的爱人周某丽办理过户至周某丽名下。房子过户后,赵某泉去该房屋居住,赵某娟去海淀房屋居住,赵某娟给赵某英汇款 20 万元,当时作价 110 万元,还差 90 万元及过户费,当时未写欠条。

 

2011 3 13 日写下的欠条,欠款 94 万元,载明为购房款。赵某娟在该案中主张赵某英陈述不实,赵某英卖房给赵某娟属实,但房子未过户给赵某娟而是过户给他人。赵某英对房子情况不了解,卖房价格是赵某泉告知赵某娟,赵某娟未与赵某英说过相关事宜,虽赵某娟在法庭陈述,但因赵某英称给 94 万元现金才反驳,目的是证明赵某英未给钱。赵某英卖房是赵某泉告知赵某娟,赵某娟已按要求付款,赵某英应把房子给赵某娟,现赵某英把房子过户给他人是听赵某泉一面之词导致,产生矛盾。因赵某娟曾给赵某英 60 万元,赵某英称房子给别人,赵某娟认为无欠条等手续,赵某英未写欠条,欠条是赵某娟写的,是赵某娟约赵某英所写,不是赵某娟欠款,欠条能证明赵某娟给赵某英 60 万元,94 万元是赵某英告知赵某娟所写,欠条是特定情况下写的,若房子过户给赵某娟则欠条成立,原本是赵某娟要买赵某英的房屋。

 

裁判结果:

1. 赵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英购房款 940,000 元。

2. 赵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英利息。

3. 驳回原告赵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赵某英与周某丽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赵某娟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证明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赵某娟的签字,据此可认定三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由赵某娟承担支付购房款责任,周某丽不再承担,故赵某英要求周某丽支付购房款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现赵某英已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周某丽,赵某娟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关于诉讼时效,赵某娟曾在之前案件审理中表示 2011 3 13 日的欠条因买卖涉案房屋形成,欠条写明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赵某英曾向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娟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赵某英在本案中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未超诉讼时效。

 

因赵某娟在之前审理中明确表示 2011 3 13 日的欠条所列款项为涉案房屋购房款,且在其他案件中表示若房屋过户给赵某娟则欠条成立,结合法院查明赵某娟承诺替周某丽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事实,可认定欠条所列款项为涉案房屋未付购房款,故法院采信赵某英的主张,支持其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1. 合同形式与内容的重要性**

 

本案例中,最初的房屋买卖仅为口头约定,虽然后续有相关书面证明和签字,但仍引发了诸多争议。这启示我们在房产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2. 证据的留存与鉴定**

 

赵某娟对相关签字及内容提出异议,但鉴定结果对其不利。这提示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各类证据,如合同、收据、通信记录等。同时,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鉴定可以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但需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债务转移的明确约定**

 

案例中的债务转移关系较为复杂,且各方对此存在较大分歧。在类似情况中,应当明确债务转移的条件、方式和责任承担,通过书面协议清晰界定,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4. 诉讼时效的关注**

 

诉讼时效是影响当事人胜诉权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之一。作为律师,应及时提醒当事人注意时效问题,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房产过户的谨慎处理**

 

房屋过户是房产交易的重要环节,本案中因过户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在处理房产交易时,应确保过户的对象和条件符合合同约定,避免因过户不当导致违约和法律纠纷。

 

**6. 亲属间交易的规范**

 

尽管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但在房产交易中仍应遵循规范的法律程序和市场规则,不能因亲情而忽视法律风险和潜在的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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