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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经法院判决部分子女继承后起诉其他子女腾房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9-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峰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搬离并腾空返还房屋,同时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周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各方主张及理由

 

(一)周某峰的主张及理由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原审诉讼请求。

2. 涉案房屋是与父母共同居住 20 多年的房屋,父母曾想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但因未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致产权变化。认为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且目前无其他房屋居住,收入仅 3000 元左右,原审判决腾退房屋错误,同时认为居住使用费过高,希望二审法院降低。

 

(二)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的主张及理由

1.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峰的上诉请求。

2. 指出拆迁时安置了三套房屋,周某峰原本有一套,后因离婚无偿给了前妻,不认可周某峰无房居住的说法。认为周某峰有收入可以承担居住使用费,且原审法院已对居住使用费进行酌减,不同意再降低标准。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与房屋产权:周母与周父系夫妻,共育有子女五人,包括周某君、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周某峰。周某君于 2003 9 24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育有一女周某兰。周母于 2004 9 15 日去世,周父未再婚,于 2018 1 26 日去世。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周父名下,系周父与周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2. 继承纠纷与产权变化: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周某兰诉周某峰继承纠纷一案,西城法院受理。经审理,判决登记在周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周某洁、周某莉、周某芝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驳回周某峰的诉讼请求。周某峰上诉后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通过申请执行,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间为 2020 10 20 日。

3. 周某峰居住情况:周某峰因拆迁取得与案涉房屋同一栋楼中的二号房屋,父母在世期间多数时间在案涉一号房屋,有时回二号居住。与配偶林某娟离婚时将二号房屋协议归林某娟,现掌控案涉一号房屋。案涉房屋系周父去世后装修。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案涉房屋系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通过继承取得且已过户登记至三人名下,要求周某峰腾空交还房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周某峰以年老、收入低、离异且无房等理由进行抗辩,但这些理由不属于可继续合法占用案涉房屋的有效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房屋使用费问题,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房屋在继承案件判决生效及取得产权证书后仍由周某峰居住使用,故周某峰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酌定为每月 7500 元。

 

最终判决如下:

1.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周某峰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腾空交还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

2.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周某峰向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以每月 7500 元的标准支付自 2020 10 20 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3. 驳回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物权的保护和权利的边界。周某洁、周某芝、周某莉通过合法继承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周某峰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继续占有房屋,被判决腾退并支付房屋使用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判决结果强调了物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提醒人们在处理家庭财产和居住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避免无权占有他人财产。

 

对于房屋使用费的酌定,法院充分考虑了各种实际因素,既保障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判决结果为类似的房屋纠纷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无权占有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办案心得总结

 

本案凸显了物权保护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涉及房屋产权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可能出现的无权占有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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